保险业“自保件”“互保件”乱象的治理正在进一步落地。
“自保件”指的是“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此前,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曾在相关专项治理中提及,要严查保险机构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目前,这一严监管举措正在向地方发酵。
近日,福建银保监局三明分局印发《关于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其中,要求保险机构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业绩考核、佣金水平等进行限制,并要求加强对其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妥善处置“自保件”和“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避免发生舆情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除了福建省之外,北京、重庆、广东、山东等多省份地方分局也相继发布相关文件,规范整顿“自保件”乱象。
业内人士表示,各地监管相继推行清理整顿政策,主要还是因为近两年大量“自保件”套利导致险企退保率上升,破坏稳定经营,除了给保险公司自身带来风险和损失外,还会危害整个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自保件”套利乱象
记者注意到,“自保件”业务在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占有相当规模。
以北京地区为例,数据显示,2020年,北京地区头部人身险机构“自保件”保费占总保费的10%~20%,件数占比普遍在15%~30%,个别机构销售人员购买“自保件”的比例甚至达75%以上。
据此前媒体报道,某大型寿险公司仅一个地区的中支机构“自保件”占比达到13.58%,有的甚至超过20%,其在全国分布了数千家分支机构。个别机构“自保件”保费占比甚至达到60%,件数占比达到70%。
资深保险从业人士表示,“自保件”本身和其他保单并无区别,因为代理人也可能存在为自己购买保险保障的需求,但现实中,“自保件”多为保险代理人、公司内勤人员或保险黑产团伙进行套利的一种工具手段。
国内某大型寿险公司分公司代理人曾在社交平台上实名举报称,其自2010年9月加入该寿险公司后,由业务员一直做到主管、主任,最后晋升为营业部经理。期间,曾多次被副总经理强制要求购买“自保件”,合计总保费达到百万元之巨。
去年11月,国内某大型上市险企前员工曾公开爆料,在任职期间,其所在支公司以购买保险产品数及发展相关客户的人数,作为入职、转正和晋升的考核标准,并以物质奖励、升职加薪为由,“诱导”其购买“自保件”。
对于“自保件”套利的逻辑,新华保险(31.050, 0.31, 1.01%)公司原董事长万峰曾公开撰文表示,从保单的利益归属来看,首年佣金和新人津贴归新人获得,促销奖励或其他奖励归各级销售人员或主管获得。正常情况下,这三种利益分属不同身份的人员,一般不会形成套利机会。但如果新人、销售人员、投保人三种身份叠加为一人,就构成了套利的特定情景。形成套利的情景或金额的因素可以分成制度性因素和阶段性奖励因素。“自保件”套利,是在原有制度性因素基础上,阶段性奖励力度过大产生的经营后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何小伟认为,业务员为达成业绩或受到公司方面的压力购买“自保件”,并非来自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等真实的需求,买完之后会出现大量退保,这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冲击,不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最终会导致行业利益受损。
多地监管划红线
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数据真实性和内部控制是治理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以及业务考核机制,奖励激励机制,营销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套利空间。
记者注意到,近期这一举措正向地方推进落实。
2021年8月,山东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辖区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自保件”,应在取得保险消费者同意后对产品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
次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一是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要求从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二是强调保险机构应积极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一方面加强对“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比例等关键指标的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另一方面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三是强化对“隐性自保件”的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销售人员为亲属购买保险的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主动探索“隐性自保件”管控的有效措施。
在保险公司对“自保件”的奖励规则上,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文件中进一步做出完善,明确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职、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或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
一系列监管文件从明确相关制度建设、禁止性管理要求,保证销售人员合法权益到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等多个方面对险企“自保件”业务规范管理提出细化要求。
打破恶性竞争
何小伟表示:“‘自保件’问题由来已久,目前在部分省份比较突出。长期以来,‘自保件’就像‘温水煮青蛙’一样让行业见怪不怪,大家都觉得是个人行为,无需过多干预。但是,在近两年它正在逐渐激化成一个显性问题,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就可能会产生系统性影响。从目前出台政策的情况来看,有的省份问题可能更加突出,不一定会在全国范围内来一轮大清理,即便未来在全国范围出文件,各个省份之间应该也会有所差异。”
对于监管政策未来会产生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政策的推行会有利于规范“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管理,进一步降低恶意退保案件的发生,打击职业的保险套利团伙,减少内外勾结,有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同时改善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化发展。
新元智库创始人刘德良告诉记者,这两年保险业市场处于一个负增长的状态,其中有一个因素就是在过去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涌现出一些不当竞争现象,盲目追求规模增长,同时也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多种问题。
“近两年监管部门对于‘自保件’问题的一系列规范举措,主要是因为当前市场正处于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的自律,提高行业监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规范保险公司运作的整顿阶段。政策的推行能够进一步打破恶性竞争,使保险行业的市场秩序得到更好的维护,进入规范有序的经营发展状态,从而使消费者安心地购买保险产品。”刘德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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