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日前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金运通网络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和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12万元,处以罚款208.48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327.60万元。
另外,时任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树斌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政务公开)
根据该公司官网资料介绍,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运通支付”)成立于2013年1月,注册资本1.06亿元,由山东金升集团投资成立,是一家建立在实体批发市场基础上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4年7月10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牌照(许可证编号:Z2026437000017),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公司主要承担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方支付、支付衍生数据金融平台、行业解决方案等相关业务。公司大力发展支付为基础的数据金融服务,广泛与各金融机构合作,为合作伙伴提供支付、数据、金融产品等服务,为社会的行业客户提供深度服务。其目标是形成立足临沂,服务山东,辐射全国的互联网支付服务体系。
实际上,这并不是金运通支付第一次违规被罚,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曾连续三年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遭央行济南分行处罚。
2018年12月,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警告,并处91万元罚款;1名相关责任人也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2017年11月,金运通支付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罚款20万元;2016年6月,金运通支付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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