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的李先生在银行办了张借记卡,并存入8万元,孰料这笔钱当天就被人取走7万元。原来是不法分子克隆了银行卡。在多次向银行索赔未果后,李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韶山市法院一审对这起银行卡被盗刷案进行了宣判,相关银行被判承担李先生70%的损失。
【案件回放】银行卡遭克隆,存款被盗
李军(化名)是一名个体户主。2013年4月,经业务员联系,他在韶山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办理了短信提示业务。当天下午,李军托亲属往卡里存入8万元。
然而,从当天下午3时开始,李军陆续收到短信提示,称卡内资金已支取。他立即到银行查询,才发现卡内资金已被人取走了7万元。他随即报案。经调查,李军卡内的7万元被他人在湘乡市的ATM机上分7次取走。
银行监控显示,密码是李军在办卡过程中泄露的,钱是被他人利用复制的卡取走的。事发后,李军以银行方面有过错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万元及误工费3万元。遭对方拒绝后,李军将这家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储户与银行责任“三七开”
法庭上,李军认为,银行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提供安全的服务场地,导致自己的卡号、密码被他人窃取。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复制、克隆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对此,银行负有责任。
银行辩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便于查清事实,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中止审理。此外,李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款是被复制卡支取,即使是使用复制卡支取,损失也系ATM机未有效识别复制卡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面赔偿李军损失7万元。
【以案说法】持卡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该案中,李军一直将银行卡带在身边,本人并没有去提取现金,为何也要承担一定责任?韶山市法院认为,李军作为持卡人,交易密码和身份信息由自己设置和保管,具有较强的秘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因自身过错导致密码泄露,对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责任。
本案中,银行未能正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从而错误地向他人支付了讼争款项,应对其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对其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
据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克隆存折、银行卡案时有出现。曾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彭迈律师认为,韶山法院的这一判例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