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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是一家包装好的日本公司吗?

[阿里巴巴上市了,但是这个上市的阿里巴巴是属于谁的?是中国的吗?这里笔者认为说是日本的会更清楚一些,这是一家包装的很好的日本公司。这里的阿里巴巴的上市公司与其国内的公司是不同的概念!笔者以自己的法律专业、投资经验和逻辑分析,通过推演给你展现公司控制权博弈后的结果,你就对此公司的本质有更深入的理解了。]

看透上市的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上市了,但是这个上市的阿里巴巴是属于谁的?是中国的吗?这里笔者认为说是日本的会更清楚一些,这是一家包装的很好的日本公司。这里的阿里巴巴的上市公司与其国内的公司是不同的概念!笔者以自己的法律专业、投资经验和逻辑分析,通过推演给你展现公司控制权博弈后的结果,你就对此公司的本质有更深入的理解了。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可以看到,阿里上市股权稀释以后马云是第三大股东及最大个人股东,持股7.8%,蔡崇信持有3.2%。雅虎将出售总股份的4.9%,在公司当中的股权比例大幅度降低,但该集团最大股东软银不会在IPO交易中出售股份,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稀释为32.4%。

这一比例下上市的“阿里"实为日本公司,是日本在网络时代再度控制中国之助手!因此对该公司中国要有足够的影响力,则对其VIE公司中国决不能放手!

这里软银基本是达到了三分之一,对要三分之二多数的重大问题等于有了否决权,同时也是马云股权的4倍以上!而另外的大股东雅虎则在出售和摊薄后股权只有软银的一半左右,二者的控制权也不可同日而语了。日本公司的股权在马云和雅虎二者之和以上。

这里首先大家要知道的就是阿里巴巴是有很多外衣的,上市的阿里巴巴注册在离岸港,通过VlE模式控制国內公司,日本软银之股权数倍于马云,当然是日本公司,只是在国內被VIE的阿里巴巴是中国公司马云控制,二者不是一个公司一个概念,有人就是故意混淆。

可变利益实体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在中国是用法不禁止即合法这样的模糊合法性支持的,而同样也有国际私法原则就是规避一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无效。对VIE结构未来中国很可能要用对等原则,也就是美国是否可让我国企业通过VIE方式控制美国限制中国投资进入的企业?例如:华为是否可VIE方式无限制的控制美国公司?如美不准,我国也对等的不准美国对中国这样!

公司股权日本为主,而且上市前是管理团队提名的董事并不绝对控制,依国际私法日本有司法管辖权好不好!而在美国上市,美国也有管辖权,而这个公司适用中国法律的依据是没有理由的,如果是依据中国法律,他的同股不同权本身就是在中国违反《公司法》的事情,可以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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