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生猪屠宰厂需要的手续包括:土地手续(国土局土地批复),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取水许可,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安全、消防部门的的许可文件,节能评估等。
2、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