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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新形势下怎样做好执纪监督工作?181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条“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的规定,在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各市地纪委监委都探索将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虽然许多地区名称上仍统称为“纪检监察室”,但各自的职能已经发生转变。

试点以来,由于职责尚不明晰,具体的工作办法尚未出台,导致外界看来执纪监督部门压力小、责任轻、工作不饱满。如何强化市地级执纪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实现中央提出的两部门分设之目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新思路举措,强化日常监督功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也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严管就是厚爱。这就要求执纪监督部门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重点谈话、查阅资料、调查问题线索、调研、考核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建立执纪监督工作情况的综合研判机制,为准确判断政治生态及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日常监督不是一定要有问题线索才开展调查处置,而是注重抓小抓早,注重关口前移,注重治“未病”。例如某些单位民主生活会上出现“跑偏走题”、“领导干部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 ‘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宗旨意识弱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纪律松驰,规矩不严”、“作风不实、‘四风’犹在”等问题,执纪监督部门要以“眼里不容沙子”的认真劲,动真格出实招,虽然没有信访举报,也要发现一起就要采取约谈、提出建议、记入廉政档案、通报、制发建议书、责令整改等措施,科学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抓常抓实,彰显出“执纪监督也长着牙齿”。改变过去人们对纪委就是“奔着线索来、围着线索转”“没有线索就无事可干”的传统思维定势和狭义认识。

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讲政治、识大局的高度上认识和理解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调查分设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纪检监察内部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强化把执纪监督监察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体现在对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把脉政治生态这一重要落脚点和根本点。

二、探索“谈话函询+核查”模式,增强执纪手段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这是问题线索的四类处置方式,实践中运用比较多的也就是“谈话函询”和“初步核查”两种,2015年以来,特别是“四种形态”提出后,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格党内监督,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从小处入手、从日常抓起,把党内监督体现在平时,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约束中,实现从惩治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大量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过去我们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往往只针对问题轻微、线索笼统、勤政懒政、可查性不强等问题线索,让干部自己把问题讲清楚并予以采信。《百问百答》要求纪委监委探索“谈话函询+核查”的工作模式,“对具体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开展专项核查,加以印证”,同时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每年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讨,并建立对谈话函询情况的回查制度。为此,执纪监督部门可以大胆探索扩大谈话函询的覆盖面,对一些反映较为具体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同时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加以核查。核查结果能够与其个人陈述相互印证的,就予以采信了结;不能印证的,再次谈话函询或转初核。这样既节约成本,又提高效率。

三、发挥监督优势,强化线索处置前期的调查作用

纪委监委的大量工作就是线索的处置,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百问百答>》(以下简称《百问百答》)中明确,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联系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后“可以采取谈话函询、实施问责、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方式处置”,“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的问题,一般应按程序移送审查调查部门”,由此可见,执纪监督部门“一般情况下”除谈话函询外,不再接手问题线索的初核,这无形中增加了执纪审查部门初核工作量。

同时还存在,有时一个问题线索是采取谈话函询,还是初核?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拿不准,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势必会造成工作推诿和扯皮。

如何化解这一矛盾?

笔者认为可以明确赋予执纪监督部门线索排查会之前的摸排调查权,既解决目前情况下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两部门之间任务畸轻畸重的问题,也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目标要求。

《百问百答》在执纪监督部门怎样开展监督一问里,明确了监督方式——“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谈话函询…调查问题线索…等方式开展监督”,这里面也明确表述到,执纪监督部门可以“调查问题线索”。

某省级纪委监委在制定《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分工联系地区、部门的日常监督和谈话函询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掌握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既然是负责日常监督并掌握政治生态、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同时又联系发挥日常“探头”作用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执纪监督部门对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应该最了解,对该地区问题线索第一时间就可以“画像”了,结合摸排调查,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这样,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先交由联系的执纪监督室进行前期“打磨”,可以谈话函询直接上线索排查会,不能谈话函询的,制定调查方案,报批后开展前期摸排调查。经过调查,可以转谈话函询的,履行程序开展谈话函询;需要进行初核的,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核的理由,按程序转至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如果经过调查认为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可直接了结。

但对于那些违纪违法事实明确、性质恶劣、案情重大或者实名举报、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经领导批示后直接交由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开展初核。

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使是前期的摸排调查,执纪监督部门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可以参照初核的流程)层层报批,不可自说自话,或抄近道打擦边球,简化审批程序,这不仅是制度要求,也是形成有效监督、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前期的摸排调查也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找哪些人,调阅哪些资料,都要认真研判,切不可打草惊蛇,造成泄密,或因为方法不当给今后的初核造成困难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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