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试行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3月20日后,江苏省内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三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为七级为例,2020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诉,可主张残疾赔偿金金额=(23836元+5636元)×1.78×40%×20年=419681.28元。
注:2019年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
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劳动力丧失比例: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