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中鼎开发公司称,荣江建筑公司拒不按照图纸施工,致使工程面积超出图纸面积700多平方米,原审保护荣江建筑公司违法施工工程款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中鼎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一标段超面积施工部分工程款的问题。案涉工程一标段的中标面积和备案合同面积为24289.77平方米,而实际施工面积为25062.77平方米,超出中标面积773平方米。原审中,中鼎开发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超出图纸的面积属荣江建筑公司擅自更改图纸或增加工程量所致,又无法明确超图纸施工的具体位置。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原审根据中标合同的固定总价,计算一标段工程每平方米单价,进而确定超面积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根据此规定的理解,签订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无法查明合同与实际施工面积的差异在何处,法院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原审根据中标合同的固定总价,计算一标段工程每平方米单价,进而确定超面积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在实践中,人民法院还是坚持公平原则的。
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