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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职协议后,能否反悔?答案来了!

法律知识要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事由,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的,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签订离职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由双方自行商定的,包括向劳动者支付未领取的工资、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等内容的约定。

但是,离职协议签订后,容易发生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往往以补偿过高、劳动者工作期间表现不好等理由反悔;劳动者也往往认为补偿协议过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更多的补偿等。这种劳动纠纷在实务中大量存在,签订离职补偿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呢?下面笔者来说说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条文的意思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可以反悔,但前提是该离职协议可能存在违法,或者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的,则协议是有效的,必须按该协议履行。

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慎重,全面考虑协议的签订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愿意,是否公平公正等。协议签订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被告陈某雷在我司任人力资源总监职务,属高层管理人员。但其在签署离职协议的过程中,未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误导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签署了不符合劳动法的离职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的数额高于应核算基数,应属无效。

故请求法院判决:不需要支付被告陈某雷经济补偿60500元,应付经济补偿27841.5元;不需要支付被告陈某雷未休年休假工资23365.52元,应付5120.28元;不需要支付被告陈某雷2015年7月的工资差额。

被告陈某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告陈某雷于2014年3月31日入职原告处工作,任职人力资源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成与被告陈某雷签订《离职协议书》,主要内容有:“……明细如下:补偿金计算如下60500元,年假补偿23365.52元,7月份整月工资18482.88元,以上几项相加,应一次性发给我:102348.4元”。

被告陈某雷申请仲裁:确认原告与被告陈某雷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支付被告陈某雷经济补偿60500元;原告支付被告陈某雷未休年休假工资23365.52元;原告支付被告陈某雷工资差额15399元;原告向被告陈某雷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该仲裁委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裁决:确认被告陈某雷与原告2015年7月3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一次性加倍支付被告陈某雷经济补偿60500元;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雷未休年休假工资23365.52元;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雷2015年7月工资差额9681.83元;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向被告陈某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某雷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所签订的《离职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纵观协议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的《离职协议书》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切实履行。故原告应向被告陈某雷支付经济补偿60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365.52元以及2015年7月工资差额9681.83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60500元给被告陈某雷;原告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3365.52元给被告陈某雷;原告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2015年7月工资差额9681.83元给被告陈某雷。

律师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离职时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所达成的合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安排。如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该案中,原告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陈某雷签订《离职协议书》,首先推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原告科技公司反悔的,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原告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应当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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