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于2005年10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开发的A区B幢住宅楼的建设���程(以下简称涉案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工期为200个日历天;承包方式为:乙建设工程公司按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方案图投标,按图施工,总价承包,乙建设工程公司以人民币4200万元的工程总价包工包料,并包除合同约定的四个调价因素的所有其他风险;如乙建设工程公司按期完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奖励乙建设工程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乙建设工程公司全部建设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90%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除扣减1%的质保金外,结清工程款;如逾期付款,按未付工程款总额每天罚3%的滞纳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由张某实际对约定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工程于约定时间按时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后,张某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同乙建设工程公司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支付了工程价款。
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张某挂靠乙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100万元。为此,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100万元。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话要说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