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人格权编完善隐私的定义,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岁月静好,你我安然。“国家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公共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国民安宁是最高的法律”是一句在古罗马时代即存在的著名法谚。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是个人幸福生活的起点,也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基石。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安宁的私人生活,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熟人社会,隐私权是一种稀缺资源。漠视隐私,是传统社会的一块短板。一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说,一个人对邻居家的老母鸡一天下几只蛋都很熟悉,小孩子都是邻居看着长大的,无所谓隐私问题。短板还没补齐,又遇上技术浪潮侵袭——日常信息资料搜集、对面部特征的技术辨认、卫星定位监视、工作场所监控、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透过身体的扫描等,这些现代技术的发展已使得人们“无处藏身”,有时还让人不得安宁。
尤其是网络,堪称重灾区。数以亿计的网民,每天上网数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交往——交易、交友、交流,留下大量个人信息,一旦被人非法窃取与利用,对私人生活安宁就是一场灾难。垃圾短信、骚扰信息、网页弹窗等还是“小儿科”,遭遇隐私泄露、电信诈骗、人肉搜索等严重欺凌的话,后果不堪设想。请法律“看家护院”,还私人生活一片安宁空间,很有必要。
拟将“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容易,要维护好却很难,因为涉及公与私、群与己之间的权益分配。比如说,公司要你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即时通信系统永远保持在线状态(节假日也不例外),信息回复不及时还可能受到惩戒,算不算“私人生活安宁”受到搅扰?于公司而言,作出如此规定是工作需要,为了集体利益;于个人而言,私人生活安宁受扰,不言而喻。谁的权益应被摆在优先位置,决定着这一考题的答案。
“私人生活安宁”的损害事实表现为私人生活被监视、私人空间被侵入、私人生活被搅扰等,其后果主要是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要如何申明个人权利、实现个人诉求?揆诸现实,民事损害的精神赔偿数额往往比较低,难以对损害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无论前路有多远、有多难,都不能否认拟将“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的进步意义。立法、司法都要以人民为中心,将个人权利做大、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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