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早在2011年12月,民政部、原总政治部联合颁发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士官允许在部队内部或者是驻地择偶结婚,其中对结婚年龄限制标准为男士官年满28周岁、女士官年满26周岁。
这项政策的出台,相比以往有了较为人性化的调整,但随着驻地及内部对象婚恋政策的运行,近些年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譬如女方比男方大,两者相差数岁的大龄青年,仍旧面临不通人情、棒打鸳鸯的现实问题。
今年3月,军路就对基层大龄士官遇到的实际窘境撰文提及《军人结婚年龄调整,适时该提议了!》。文章中就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主人公为一名未婚女士官,由于交友圈子窄,直到30岁才寻得佳偶,对象为一位24岁的男军人。
这位女士官递交了结婚申请,尽管再熬一年双方都达到了晚婚年龄,但按照当时部队驻地及内部择偶的规定,女士官符合军队内部找对象的规定,另一半男军人需年满28周岁才满足条件。于此,女士官的结婚申请不出意料地被驳回。
女方大龄,另一方却不足内部结婚年龄,如果硬是要求女方再等4年,显然会面临各种问题。情感方面的担忧不说,仅以婚育生子来说,待到结婚年龄时,已经错过了女生最佳生育年龄,成为大龄产妇,增加了生育风险。
适当放宽军人内部及驻地择偶结婚年龄,与国家晚婚年龄一致(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既是与国家现行的婚育政策一致,更是解决当下大龄官兵面临的现实窘境。好在,这个方面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一纸通知已经在路上!
在此也特别提醒一下,军人结婚前通常先递交《恋爱对象情况登记表》,一般时间在计划结婚前的半年提交。其次,在正式结婚时,通常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具体流程可以参照《军人结婚需要填写什么申请以及表格?|军路问答》。
不符合晚婚结婚条件的军人,切忌“隐婚”(不经过部队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走地方手续领证结婚),如遇到年龄相差或特殊困难原因的,可以向组织反映,经批准后仍是可以结婚的。
但选择“隐婚”则不同,曾有战友向军路反馈,因自己不符合晚婚条件便没与单位沟通选择了“隐婚”,但在转业时,却被单位以未经批准结婚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易地安置手续,造成了工作被动。对此,战友们需要注意按章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