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斗机当然也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是由于战斗机方面的侵权是两个国家间的行为,很难诉诸于法律解决。
战斗机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业产品,自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理论上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战斗机的专利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战机研制过程中相关厂家发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概念乃至外形设计,都可以产生大量的专利;二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产品,战机本身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他主体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仿制、生产。
在我国关于军事装备的宣传语境中,经常出现某款装备“由我国自主研制、具备完全知识产权”的宣传用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歼10战机,虽然某些找爹党说歼10山寨以色列“幼狮”,但是我国对歼10有着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类似的例子还有歼15,虽然与苏33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从知识产权上说完全没有问题。
在国际军机贸易中除了直接购买军机,还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引进生产线进行组装和生产,这种方式如果通过合同约定,一般就是购买组装、生产战机的许可证,按许可证生产。这种通过协商、付出交易对价的方式自然可以解决战机知识产权转让问题。
由于按许可证引进生产线可以有着提高本国航空工业水平、增加就业等优点,这种方式在国际军机贸易中非常流行,典型的例子有印度从俄罗斯许可生产苏30MKI、日本从美国按许可证生产F15以及我国从俄罗斯按许可证生产苏27SK等。
除了这种双方按照许可证模式的正规交易,世界上还存在一种不那么“地道”的方式,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自行仿制生产别人的战机,俗称“山寨”,从法律层面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比如伊朗仿制F-5而来的“考萨尔”战机,显然不可能得到美国的许可。初次之外还有以色列盗窃发够幻影-5战机图纸发展的“狮”式战斗机。但是这种国家间的侵权行为由于执法权限问题很难诉诸于法律,一般都是不了了之。
世界上最典型的侵犯战机知识产权案例就是发生在中国,其成果就是歼11B。
上个实际90年代初,我国与苏联/俄罗斯达成了苏27购买协议,中国总共购买了76架原装苏27战机。处于提高我国航空工业水平、保障国防独立自主能力的原因,我国通过“934”工程与俄罗斯达成了按许可证在国内生产200架苏27SK的协议,这就是歼11A。歼11A总共生产了105架左右。这百十来加歼11A通过许可证生产,完全合理合法。
生产完105架歼11A后,沈飞方面觉得已经完全吃透了苏27SK的技术,而且国内用户对苏27SK落后的航电系统和配套武器看不上了,决定撇开俄罗斯利用国内先进系统生产一种改进升级版的国产苏27,也就是歼11B。
与原版苏27SK/歼11A相比,歼11B的改进之初有三点:使用国产航电系统、国产涡扇发动机、配套国产弹药,综合性能较苏27SK/歼11A有了较大提升。但是我国独立研制歼11B的行为并未征得俄罗斯同意,所以双方不可避免的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受此影响,中俄间军机贸易也陷入了长达10年的停滞,直到苏35的交易才恢复正常。
笔者一直觉得,中国购买苏35的原因之一就是向俄罗斯方面做出补偿,毕竟在歼11的问题上咱有点不占理,当年俄罗斯方面可是按照200架的许可生产规模备货,结果被咱摆了一道。
另外,为了解决中国国产侧卫系列(歼11B、歼15、歼16等等型号)对俄罗斯军机出口的潜在威胁,中俄之间达成协议:中国国产侧卫系列不得用于出口(所以读者朋友再看到有谁再说伊朗购买歼16之类的消息,直接怼回去就行了)。虽然此事从来没有得到官方承认,但是国产的歼11B、歼15、歼16从未参加包括珠海航展的任何航展说明此事绝对不是空穴来风。
作为我国航空工业成果的展示窗口,我国目前服役的所有战机均亮相过珠展,包括同样出自沈飞的歼8和FC-31,反倒是沈飞的拳头产品国产侧卫系列却从不露面,是不是能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