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康得新的案子,不管最后结局如何,必将在中国证券改革史上留下印记。
在具体的案子上,中国证监会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一句话来说,尴尬地依法例行公事。
关于对康美、康得新的处置,市场上明显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种是吃瓜群众看热闹不嫌事大,从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希望监管部门从严执法,重罚、刑责、退市 …… 对于害群之马,就要罚他个倾家荡产,以儆效尤。
一种是裹挟其中的数十万股民,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要求监管部门慎重评估退市带来的伤害,考虑大众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监管部门要承担之前疏于监管的责任。
这两种诉求,出发点不同,各有各的理由。
无能为力的证监会
针对第一种观点,要求严惩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提高违法成本,是为了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这无可厚非。
但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度,否则权力就会冲破牢笼。随意执法,这本是就是一种谁都不愿意看到的违法。
在当下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具体到康美药业的个案,证监会给出的行政处罚,已经属于 " 异常严厉 " 的 " 顶格 " 处罚了。包括 60 万的罚款,包括终生市场禁入 ……
除此之外,证监会也无能为力。
至于大家所殷殷期盼的退市,从目前康美药业违规情况来看,并不能触发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证监会已经把退市的决定权下放给了交易所,而两个交易所也是在去年底才修订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根据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康美药业的财务数据造假,剔除造假的水分之后,并不能造成退市的情形。
一种新的法律法规实施,遵循的是 " 法不溯既往 " 的原则,就算证监会临时发布新规定,对康美药业的处罚力度,也无法深入多少。
至于很多人要求的巨额罚款、刑责 …… 所有这些,证监会能有多大的决定权?首先行政处罚的罚金,是要入国库的,跟股民的赔偿金额没有关系;其次,刑事责任的定性和追责,那是公检法系统的职责,证监会是无法插手的。
这也正是在江苏证监局召开的康得新案件内部交流会上,江苏证监局办公室主任发表的无奈说法,证监会系统已经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流程处理相关案件,该检查的检查、该行政处罚的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 …… 至于股民们的诉求,可以通过听证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表达。
这是证监会的尴尬一,所谓 " 乱世用重典 "," 典 " 是一套法律体系,涉及到行政处罚、司法赔偿、刑事处罚等,并非证监会一个部门推动得了。股民可以去法院起诉,寻求赔偿,但这些法律制度流程,比如 " 集体诉讼 ",都知道这对证券市场有好处,但已经远远超出了证监会的职权范围。
监管部门的责任
针对第二种观点,从广大股民的角度,这算 "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 的后果么?或者更直白一点说,只顾利益,忽视风险,咎由自取?也不尽然,股民只能算是裹挟其中的受害者,至于值不值得同情,一个法律不健全的资本市场,就是一个赌场,每个赌徒迈进来之前,都要做输光的最坏打算。
在江苏证监局召开的康得新案件股民内部交流会上,真正体现了众生相,有的人有理有据摆数据,有的人声泪俱下哭悲情,有的人义愤填膺控监管 ……
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种事情摊谁头上谁都受不了,正如一个股民说的," 对于他个人来说,一旦康得新退市,就意味着倾家荡产 ……"
股民们的诉求重要体现在几点:一是监管部门早干什么去了,为什么只有出事了才出来,几家公司出事之前又增发、又发债的,是经过监管部门审核过的,为什么疏于监管的责任需要股民们承担;一个是从公司问题暴露,到行政处罚,如此之短的时间做出的处理,是否有严格充分的事实基础。
一个股民是如此描述自己购买康得新股票原因的," 我是一个教授,但我不懂财务,我只是看到全市场都在说康得新好,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没问题,公司又经过多次增发、发债,都是经过审批的,我才放心买入 ……"
然而,上市公司 3000 多家,证监会体系内的监管人员才能有多少?寄希望于靠监管体系,做到事前预防,这是不现实的。
这是证监会的尴尬二,上市公司造假的行为,监管部门到底要承担几成的责任?既然公司是经过证监会 " 核准 " 上市的,这个 " 核准 " 算不算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背书行为?
总结
1)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确实亟待改革,但这个改革,证监会一个部门是撬不动的。证监会当前形势下的 " 罚酒三杯 " 式的 " 顶格 " 处罚,也是无奈之举。
2)关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上,需要逐步从 " 事前审查 ",到 " 事中监管 ",到 " 事后惩戒 " 过渡,做到一个市场化的资本市场。然而,这需要一个市场不断教育的过程," 科创板 "、" 注册制 " 已经在逐步尝试。
3)由此来看,一家公司 " 退市 " 背后的利益纠葛,远远大于我们的想象。制度的不健全、流程的不完善,让一家 " 害人精 " 公司,退市都做不到名正言顺。
来源:科创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