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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第七十四章》原文及翻译|注释|赏析

【 原文】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①?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②,吾得执而杀之,孰敢③?

常有司杀者杀④。夫代司杀者杀⑤,是谓代大匠斫⑥。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⑦。

〔注释〕 ①惧:吓唬、惧怕。 ②奇:王弼说:“诡导乱群,谓之奇也。”为奇:行为邪恶诡异。 ③孰:谁。 ④常:照例、经常。司杀者:指天主生杀。苏辙说:“司杀者,天也。” ⑤代司杀者:蒋锡昌说:“人君不能清静,专赖刑罚,是代天杀。” ⑥斫:砍。 ⑦希:少。

〔赏析〕 本章是老子的政治观。老子指出,一旦到人民不怕死的时候,统治者再用屠杀的手段去威吓人民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然后又说,既然人之生死决定于天道自然,那么社会统治者如用刑戮代替天来决定人之生死也是错误的,并将会给统治者带来祸害。由此,老子反对刑杀过分。

具体来说,本章老子承上章“民不畏威”而讲到“民不畏死”,指出一旦到“民不畏死”之时,就像“民不畏威”一样,再拿“死”去惧之是既无效率也无益处的了。这就如苏辙说的:“政烦刑重,民无所措手足,则常不畏死。虽以死惧之,无益也。”(《老子解》)

由此,老子引申出人之生死的问题,认为人之生死原由天道自然来决定,但一旦到了人君不能以“道”治天下的社会里,却由统治者以峻法严刑来决定人之生死,那就是违反了天道且不人道。这种犹如拙工代大匠斫的做法,使许多原本可以自然死亡(“司杀者杀”)的人却在不适当的时候被统治者的严刑峻法置于死地。这样统治者出于本阶级利益,以严刑峻法肆意杀人的做法,最终造成民众不惧死而起来反抗,并将矛头对准统治阶级本身。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行严刑峻法的统治者实际上做了一件适得其反的事情,这也就是老子所说的:“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由此也决定了严刑峻法必遭人反对。统治阶级也因此对刑法作重新思考,这就如《尹文子》说的:“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凡民之不畏死,由刑罚过;刑罚过,则民不赖其生;生无所赖,视君之威末如也。刑罚中,则民畏死;畏死,由生之可乐也。知生之可乐,故可以死惧之。此人君之所宜执,臣下之所宜慎。”

也因此使社会历史上有所谓的让步政策、爱民措施;但到一定时候,这种政策、措施又由统治阶级的阶级本性、贪婪占有欲而取消,于是又有严刑峻法苛捐杂税产生,使民“狎其所居”、“厌其所生”;人民又到“不畏威”、“不畏死”而揭竿奋起使统治者感到“大威至”、“手足伤”,导致统治者又不得不重新思考上述这些问题……中国社会历史就是这样过来又过去的。

【作者简介】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一字伯阳,或曰谥伯阳,楚国苦县(今河南鹿邑)人,春秋末期人,生卒年不详,大约出生于公元前571年春秋晚期。中国古代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与庄子并称老庄。在道教中,老子被尊为道教始祖,称“太上老君”。在唐朝,老子被追认为李姓始祖。

老子思想对中国哲学发展具有深刻影响,其思想核心是朴素的辩证法。在政治上,老子主张无为而治、不言之教。在权术上,老子讲究物极必反之理。在修身方面,老子是道家性命双修的始祖,讲究虚心实腹、不与人争的修持。老子传世作品《道德经》(又称《老子》),是全球文字出版发行量最大的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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