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杭州女人林丽(化名)经不住美容工作室老板娘小洁(化名)的劝说,往下巴上扎了一针。这一针打下之后,林丽的下巴一直长一直长,远远超出了林丽的心理预期。伤心不已的林丽为此动了两个手术,磨掉长出来的下巴。再后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洁赔偿。
杭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作为终审判决,这案子的突破在于,认定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使得原告林丽获得了一笔“惩罚性赔偿”。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文 王璐/漫画
案由:
注射生长因子后
她的下巴一直长一直长
林丽今年40岁,本来就很美。7年前,也就是2011年的9月,林丽在小洁的私人美容工作室做了下巴注射生长因子整形。这种微整形很简单,就是小洁往林丽的下巴上打了一针生长因子。这一针不便宜,当时的价格是4500元。
注射以后,林丽几乎无暇去感觉下巴的变美,因为她的下巴一直红肿胀痛碰都碰不得。
情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那一年,小洁为林丽联系在杭州做了下巴异物取出手术。所谓“异物取出”其实就是磨掉新长出来的角质。
2017年,林丽又做了第二次手术。
两次手术,一共2.8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小洁付的。
林丽觉得太痛苦了,漫长的7年,为了一个下巴。去年,林丽把小洁告上法院,索赔8.6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惩罚性赔偿6.5元以及其他损失)。
而小洁觉得自己已经掏了2.8万的补救手术费用,怎么还要赔。
说法:
微整形的当事人
是患者还是消费者
在法律专业中,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会产生两个或者数个法律责任,被称之为“竞合”,而选择适用哪个法律,对于律师来说就是为当事人(消费者)争取利益最大化。
这个案子可以归于侵权,或基于服务合同的纠纷。而这两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也只能获得损失赔偿,也就是小洁已经支付了的补救手术费用。
林丽的代理人是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海滨,他觉得这个案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消法”中,对这类因产品或服务造成的损害,能有惩罚性赔偿。
甘海滨律师主张医疗美容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由有这么两个:第一,医疗美容服务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它不具有国家公益性;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的心理需求;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就医者与一般消费者一样,在医疗机构及具体医疗行为的方式上都享有自主选择权。以上特征均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生活消费行为的定义。第二,医疗美容就医者与医疗机构相比,在专业知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
一审法院认定这是侵权责任纠纷,林丽上诉,最近,这个观点在杭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中获得了认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小洁的过错在于她没有行医资格却为林丽注射生长因子,而且这个针剂也没有医药准字号,标注的是外用,而非直接注射用,结果导致林丽注射后下巴一直生长,红肿胀痛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