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师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方式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内。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极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美容职业毕业生。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具有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生。
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并取得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
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鉴定方式
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门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能操作考核的每一项也必须达该项考核满分的6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