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沈俶
京城闤闠之区①, 窃盗极多,踪迹诡秘,未易根缉。赵师��尚书尹临安日②,有贼每于人家作窃,必以粉书“我来也”三字于门壁。虽缉捕甚严,久而不获。“我来也”之名,哄传京邑③。不曰“捉贼”,但云“捉我来也”。
一日,所属解一贼至,谓此即“我来也”。亟送狱鞫勘④,乃略不承服;且无赃物可证,未能竟此狱。其人在禁,忽密谓守卒曰:“我固尝为贼,却不是‘我来也’。今亦自知无脱理,但乞好好相看。我有白金若干⑧,藏于保俶塔⑤上某层某处,可往取之。”卒思塔上乃人迹往来之冲,意其相侮。贼曰:“毋疑,但往此方,作少缘事⑥,点塔灯一夕,盘旋终夜,便可得矣。”卒从其计,得金,大喜。次早入狱,密以酒肉与贼。
越数日,又谓卒曰:“我有器物一瓮,置侍郎桥某处水内,可复取之。卒曰:“彼处人闹,何以取?”贼曰:“令汝家人以箩贮衣裳,桥下洗濯,潜掇瓮入箩,覆以衣,舁归可也⑦。”卒从其言,所得愈丰。次日,复劳以酒食。卒虽甚喜,而莫知贼意。
一夜,至二更,贼低语谓卒日:“我欲略出,可更尽即来,决不累汝。”卒曰:“不可。”贼曰:“我固不至累汝。设或我不复来,汝失囚必至配罪⑧,而我所遗,尽可为生。苟不见从,却恐悔吝有甚于此。” 卒无奈,遂纵之去。卒坐以伺,正忧恼间,闻檐瓦声,已跃而下。卒喜,复桎梏之。甫旦,启狱户,闻某门张府有词云:“昨夜三更,被盗失物,其贼于府门上写‘我来也’三字。”师��抚案曰:“几误断此狱,宜乎其不承认也。”止以不合犯夜⑨,从杖而出诸境。
狱卒回,妻曰:“半夜后闻叩门,恐是汝归,亟起开门,但见一人以二布囊掷户内而去,遂藏之。”卒取视,则皆黄白器也。乃悟张府所盗文物,又以赂卒。贼竟逃命,虽以赵尹之明特,而莫测其奸,可谓黠矣!
卒乃以疾辞役,享从容之乐终身。没后,子不能守,悉荡焉,始与人言。
【注释】 ① 闤阓(huan hui环会)之区: 即市区。闤,市区的墙。阓:市区的门。 ② 赵师��(yi亦): 字从善,南宋淳熙进士,曾以工部尚书知临安府,前后四尹临安。③ 京邑: 指南宋京城临安,今杭州。④鞫(ju居)勘: 审讯勘问。⑤保俶塔: 在今杭州西湖边上。⑥缘事:敬佛的善事。⑦ 舁(yu盂): 抬。⑧ 配罪: 发配之罪,充军或流放。⑨不合犯夜: 不该触犯夜行的禁例。
【赏析】 《我来也》选自《谐史》。
《谐史》,一卷,宋沈俶撰,所记多为汴梁(今开封)旧事,言词诙谐,故名《谐史》。沈俶,南宋后期人。
鲁迅先生说: 史官的记载“涂饰太厚,废话太多,所以很不容易察出底细来。……但如看野史和杂记,可更容易了然了,因为他们究竟不必大摆史官的架子。”(《华盖集·忽然想到(四)》)证之以笔记小说《我来也》,在暴露吏治的黑暗和统治者的无能方面,比较深刻有力。这在史官的记载里的确是不容易见到的。其艺术构思,亦独具匠心。
小说《我来也》取材的角度独特。作者不写机灵的惯窃“我来也”如何行窃,如何逃避官府的缉捕,却写他入狱后如何用计得以获释。实在新颖、别致。
小说着重写他的“黠”,写“我来也”入狱后如何用计得以获释。
“我来也”入狱后,为了能最后获释,一直与官府斗智。他考虑到,要能最后获释,最好的办法是让事实证明“我”不是“我来也”。要让事实证明“我”不是“我来也”,最好能够“略出”,以便再次作案,以粉书“我来也”。要“略出”,就必须得到狱卒同意。而要得到狱卒同意,就必须先与狱卒周旋,让狱卒有所得,为此,他在狱中进行了一系列活动。他先以藏于“人迹往来之冲”的保俶塔上的“白金若干”赂之,告以如何去取。“卒从其计,得金,大喜”。他初步赢得了狱卒的信赖。“越数日”,又以藏于地处“人闹”的侍郎桥某处水内的器物一瓮赂之,又告以如何去取。“卒从其言,所得愈丰”。他进一步赢得了狱卒的信赖。时机既已成熟,可以按计谋行动了。一夜,至二更,他低语谓卒曰:“我欲略出,可更尽即来,决不累汝。”狱卒先是不许。他在已经赢得狱卒信赖的基础上表明“我固不至累汝”。接着,退一步讲:“设或我不复来,汝失囚必至配罪,而我所遗,尽可为生。”最后又诱以重利:“苟不见从,却恐悔吝有甚于此。”狱卒无奈,“遂纵之去”。他迅速去某门张府盗窃器物,并于府门上写上“我来也”。然后立即归来,他如约归来,是不是“盗亦有道”呢? 不是。因为他深深懂得,“事实”既已证明“我”不是“我来也”,“且无赃物可证”,那就不会受到重判,完全可以获释。结果证实了他的推断:“止以不合犯夜,从杖而出诸境”。至此,他的计谋完全实现了。正如文中所说,“我来也”“可谓黠矣”!
“我来也”的确非常狡黠,但是,离开了一定的社会现实,他的狡黠是无法施展的,他的诡计也是无法实现的。
作者在酝酿和确定主题的过程中,决定把笔锋指向当时的社会。为此,作者在着意写“我来也”狡黠的同时,也用力写了当时官府的黑暗和无能。
小说《我来也》用了较多的篇幅写狱卒先后三次受贿。狱卒已经得利,先是劳以酒食。继而不得不被“我来也”牵着鼻子走,答应“我来也”“欲略出”的要求,最后终于让“我来也”逃命。“我来也”敢于如此行贿,狱卒敢于如此贪赃枉法,足以说明当时的官府是如何黑暗如何腐败了。
小说还写到了临安府尹, 被誉为治狱“明特” 的临安府尹赵师��先因为“我来也”“略不承服”,“且无赃物可证”,“未能竟此狱”。后因为“我来也”又在外界出现——在某门张府作了案,于是抚案曰:“几误断此狱,宜乎其不承认也。”终于误释了“我来也”。这固然因为“我来也”的狡黠,因为狱卒的贪赃枉法,但也说明了他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粗疏的。被誉为治狱“明特”的赵师��尚且如此, 其他的官吏就可想而知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官府的无能。
需要指出的是,小说最后提到狱卒“没后,子不能守,悉荡焉,始与人言”。这固然是行文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者“因果报应”的思想。不可否认,这是时代的、阶级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