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北灵寿县志,十卷。清陆陇其撰,成书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撰者事迹参见“《陆子全书》”条)《灵寿县志》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以资政、谏官、育民、移俗为修志宗旨。在《凡例》中说明:“灵寿土瘠民贫,居官者知此,然后不敢以纷更聚敛为事;土著者知此,然后不敢以侈靡争竞为能。纲领所在,故随处提醒。”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评“为仁者恺悌之言。……其用心真不愧于古循良吏矣。”该志采用门目体,分为地理志、建置志、祀典志、灾祥志、物产志、田赋志上、田赋志下、官师志、人物志、选举志、艺文志上、艺文志下和附录。《凡例》又说:“赋役关系民生休戚,故备详沿革,不厌其烦。”章学诚不但没有指责“田赋独详”使志书详略失体,反而称赞“知其所重”。关于人物志的详略问题,陆陇其认为,名臣言行,载于正史者,止存其略。傅维枟认为,名臣言行虽载正史,亦应详述。双方争论的结果是按陆陇其的主张编修的。该志以褒为主,并非褒贬互用,而是褒多贬少。“风云月露之篇无关地方利病者俱不载”。对于暂时搞不清的问题,采取存疑态度。将灵寿各界人民分为四类。“士”,勤于读书,有古朴淳风;“农”,专务农耕,供赋养家。土地贫瘠,费力大,收获小;“工”,地处僻陋,工匠不聚,工艺愚拙;“商”,经营大宗盐、典者皆外地人,经营小宗农副产品者均是临时性的,与都会百货汇集相去甚远。该志敢于揭示当地真实情况,为人民说些好话,突出地方特点,文笔清雅,是清代一部名志。
但是,《灵寿县志》维护清朝的观点十分鲜明。体例简而不当,竖无完整系统,横则缺项不全。把历史纪事附在地理门不伦不类,不载坊表和寺观,该写的没有写,有些不该写的写了。分类不准确,一些项目隶属关系安排不当。
除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刻本外,还有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 《三长物斋丛书》本、同治十三年(1874年)刻本与续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