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条例汇编。七卷。明彭韶著。初修于弘治年间。续修于嘉靖年间,重修于万历年间。
弘治《问刑条例》的主要编定者彭韶,字凤仪,福建莆田人,生卒年不详。天顺元年进士,任刑部主事、员外郎。成化时因上疏忤旨,两次下诏狱,以直言敢谏闻名。曾任四川按察使、广东布政使、右副都御史等职。孝宗时,任刑部、吏部侍郎,上言宦官太盛,急须裁减,帝不纳。弘治四年任刑部尚书,对中官权贵犯法得以减免,曾屡次上疏直谏而不被采纳。后乞休,卒年六十六岁。
万历时重修《问刑条例》的舒化,字汝德,临川人,生卒年亦不详。嘉靖三十八年进士,曾任户科给事中。隆庆初年,任刑科给事中,曾上疏反对宦官弄法,厂卫干政,帝不纳。后因执法违忤首辅高拱,出为陕西参政,后上疏辞归。万历初任太仆少卿,后升刑部尚书,主张遵守律文,勿滥用刑。据《明史·刑法志》记载,弘治五年,刑部尚书彭韶等因鸿胪少卿李鐩的奏请,删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下尚书白昂等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七十九条。从此以后,律例并行。嘉靖七年,保定巡抚王应鹏言:“正德间,新增问刑条例四十四款,深中情法,皆宜编入。”帝不从。嘉靖二十七年,刑部尚书喻茂坚请续修《问刑条例》,会茂坚去官,诏尚书顾应祥等定议,增至三百七十六条。三十四年又因尚书何鼇言,增入九事。万历时,给事中乌升请续增条例。至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等乃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删世宗时苛令特多。崇祯时,刑部尚书刘泽深复请议定《问刑条例》,议未及行。
弘治和嘉靖时,《大明律》和《问刑条例》各自为书。各行省公署有合刊一编,以便行用,非部颁如此。万历十三年舒化等重修《问刑条例》,才将例附律后,合为一书。附属于名例律的共九十一条,附于吏律的三十一条,户律的六十九条,礼律的九条,兵律的五十一条,刑律的一百二十三条,工律八条,共三百八十二条,全文现存万历重修的《大明会典》中。
《大明律》在洪武三十年颁行后,朱元璋明令: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为了适应千变万化的情况,于是便颁行条例,甚至因例生例。条例纷繁,就需要编选和修订,这就是弘治时编定《问刑条例》,以后又多次重修的原因。其内容包括五刑、应议者犯罪、文武官犯私罪、徒流人又犯罪、杀害军人、加减罪例、徒流迁徙地方、选用军职、滥设官吏、漏泄军情大事、赋役不均、逃避差役、欺隐田粮、典卖田宅、尊卑为婚、强占良家妻女、钞法、收粮违限、盐法、匿税、违禁取利、把持行市、禁止师巫邪术、服舍违式、冲突仪仗、冒报军功、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宰杀马牛、私借官畜产、强盗、劫囚、诈欺官私取财、发冢、杀死奸夫、斗殴、骂祖父母、父母、诬告、官吏受财、赌博、买良为娼、凌虐罪犯、侵占街道等等。
《明史·艺文志》刑法类书目中,有顾应祥《重修问刑条例》七卷,舒化《问刑条例》七卷。万历时重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律后,保存在万历时重修的《大明会典》内。明崇祯坊刻本《官常政要》十八种中,有《万历问刑条例》二卷。另外,日本有享保本,刊行于享保七年,《条例》别自为卷,不分属于各律之后,每条间有旁注,语亦简略,不知为何人所辑。其条例无万历新例,沈家本疑出于嘉靖本。重修《明会典》解放前商务印书馆有万有文库本。中华书局一九八八年将此本缩印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