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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条格》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通制条格》是元代最重要的法典《大元通制》的一部分。《大元通制》的编撰开始于元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初成于仁宗延佑三年(1316),至英宗至治三年(1323)正式颁行。全书分为4部分:制诏94条,条格1150条,断例717条,别类577条。但这部法典在明初已散佚,仅其中条格部分保留下来。北京图书馆藏有明初抄本,1930年以 《通制条格》为名影印出版。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据此出版了点校本。

  按现存 《大元通制》序文的记载,参与 《大元通制》编撰的有伯杭、刘正、完颜纳丹、曹伯启、普颜、钦察、曹元用等。在 《元史》各人本传中,仅曹元用、曹伯启的本传提及此事。曹元用(? —1329),字子贞,山东汶上人。曾任御史台、中书省掾史,与元明善、张养浩并称“三俊”。后长期任职翰林院,以儒学著称。英宗时 “奉旨纂集甲令为 《通制》,译唐 《贞观政要》为国语,书成,皆行于世。”曹伯启(1254—1333),字士开,洛宁��山人。掾史出身,长期任地方官佐,以明法善断著称。后任刑部侍郎、御史台侍御史,“有诏同刊定《大元通制》,伯启言: ‘五刑者,刑异五等,今黥杖徒役于千里之外,百无一生还者,是一人身备五刑,非五刑各底于人也。法当改易。’”但因任外官,不再参与立法。

  现存 《通制条格》共有户令、学令、选举、军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杂令、僧道、营缮19个篇目,22卷。而据元人记载,《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尚有祭祀、宫卫、公式、河防、服制、站赤、榷货8篇。现存 《通制条格》在各篇之下还分为289门,共约20万字。

  元代法规名称与前代有所不同。《大元通制》的制诏大部分相当于唐宋的敕,断例部分与传统的刑律相当,是有关定罪量刑的法规。条格,相当于唐宋的令,是有关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

  有关国家制度,有学令、选举、军防、仪制、禄令、仓库、厩牧、赋役、捕亡、赏令、假宁、营缮等篇。学令规定有关官府学校及科举制度;选举、仪制、禄令、假宁诸篇分别规定官员的铨选考课、朝会、俸禄、休假等等制度;军防、捕亡、赏令诸篇分别规定有关边防、治安及告发匪盗奖赏的制度;仓库、厩牧、赋役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官员保管出纳官物、官营畜牧业、赋役科差的征收管理等等制度。其中仓库篇有“倒换昏钞”、“烧毁昏钞”门,详细规定了破损纸币的兑换与销毁制度。

  有关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有户令、衣服、田令、关市、医药、杂令、僧道诸篇。户令有3卷50门,除户口制度以外,还规定了婚姻礼仪、嫁娶等婚姻制度。衣服篇规定了衣服、车马、器皿的等级差别。田令篇20门,着重规定乡村基层组织,每50户立为1社,推选社长,督课农桑、建义仓、办学校。还有有关土地典卖的程序等等。关市篇10门,主要内容是各种交易买卖制度。其中 “市舶” 门,抄录了元朝在延祐元年(1314)颁行的 《市舶则例》,共22条。这个法规规定了完整的海外贸易制度,包括商船出海要申请公据,出口货物要经检查,进口货物的抽税等等。医药篇规定了医学的考试科目,并规定各科考试的经书、医生的考试等等。杂令有2卷、64门,内容广泛。如治安方面规定禁止民间制造、保存兵器,禁止民间祈神赛会。经济方面,规定了有关典当、借贷、埋藏物、遗失物等制度。僧道篇规定僧道、寺庙的管理、诉讼、税收等制度。

  元朝法律虽然有沿袭蒙古游牧民族习惯之处,但其主体仍是中原传统的法令规章。《通制条格》继承了宋、金两朝的很多法条,后人称之为: “其于古律,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如户令 “亲在分居”门强调 “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即唐宋律 “子孙不得别籍异财”条的翻版。《通制条格》还受到儒学的影响,如“婚姻礼制”门,按南宋理学家朱熹的 《文公家礼》,规定婚姻要行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七礼。另外,在蒙古族习惯影响下,又规定寡嫂不愿守志欲再嫁,夫之兄弟可有先娶权的 “收嫂”制。

  在编纂体例上,《通制条格》篇目及各门名称与唐宋的令、格、式基本一致,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各篇各门中,有的是整齐划一的法条,有的是节录各部门就某一案件的奏文及皇帝的诏旨。法条往往经过文臣的修饰推敲,逻辑性强、文词通顺; 而皇帝的诏旨往往按蒙古语硬译为汉语,较难通读。这种法条、诏旨、案例混编、文字不经统盘修饰的特点,与传统的法典体例明显不同,然而对于明清时的法规汇编有一定的影响。

  《通制条格》直接表现了元代的法制状况,并反映了元代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面貌,对于研究中国法制史、元史、经济史、社会史都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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