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当死。上以其善用炮,敕免死,以白衣于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不即行下,上表,以为:“去荣无状,杀本县之君。《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若纵去荣,可谓生渐矣。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亦能坚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殊死,今诸军技艺绝伦者,其徒实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复何以止之,若止舍去荣而诛其余者,则是法令不一而诱人触罪也。今惜一去荣之材而不杀,必杀十如去荣之材者,不亦其伤益多乎!夫去荣,逆乱之人也,焉有逆于此而顺于彼,乱于富平而治于陕郡,悖于县君而不悖于大君欤!伏惟明主全其远者、大者,则祸乱不日而定矣。”上下其事,令百官议之。
太子太师韦见素等议,以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犹不敢擅杀,是臣下之权过于人主也。去荣既杀人不死,则军中凡有技能者,亦自谓无忧,所在暴横。为郡县者,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爱无亲疏,得一去荣而失万姓,何利之有!于律,杀本县令,列于十恶。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夫国以法理,军以法胜;有恩无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战士而每战少利,岂非无法邪!今陕郡虽要,不急于法也。有法则海内无忧不克,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可守,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技,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无,国家乃为之轻重。此臣等所以区区愿陛下守贞观之法。”上竟舍之。
《资治通鉴第二百一十九卷》
译文:
将军王去荣因为私仇杀了本县县令,按罪应当处死。肃宗因为他善于使用石炮,下敕书免其死罪,让他作为一名普通战士在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没有立刻颁下敕书,上表认为:“王去荣行为不端,杀死本县的长官。《周易》说:‘臣子杀死君主,儿子杀死父亲,都不是一朝一夕的原因,而是长久演变的结果。’如果赦免了王去荣的罪,就是放纵此种行为,使恶人萌生这种邪念。有人认为陕郡刚刚收复,没有王去荣难以坚守。然而其他的郡县没有王去荣这样的人,为何也能坚守?陛下如果因为善于使用石炮这一种技能就免除一个人的死罪,那么现在各军中有绝技的士卒实在太多了。这些人必定依仗他们的技能,在各地犯上作乱,又怎么制止他们呢?如果只是赦免王去荣的罪而杀掉其他的人,那就是法律没有准则而诱人犯罪。现在如果怜惜一个王去荣的才能而不杀,以后必定要杀掉十个这样像王去荣一样有才能的人,那样伤害的人不是更多了吗?这个王去荣实在是一个逆臣贼子,怎么能够在这里为逆而在那里恭顺,在富平作乱而在陕郡治安,逆乱于县令而不逆乱于天子呢!真诚地希望陛下作为贤明的君主能从长远和大处考虑,那么祸乱不久就可以平定。”肃宗把这件事下达百官,让他们发表意见。
太子太师韦见素等人认为:“法律是天下的根本大法,作为帝王都不敢随意杀人,而王去荣竟敢擅自杀人,这是臣下的权力超过君主。王去荣既然犯了杀人罪而不处死,那么军队中凡是身怀一技一能的人都会自认为无所顾虑,在各地横行为暴。那些做郡县官的不就很难治理了吗?陛下作为天下的君主,对人的爱应当没有亲疏之分,如果那样做,保全了一个王去荣而失掉天下的百姓,有什么利益可言呢!按照刑律,杀本县县令属于十恶之罪。而陛下却要加以赦免,致使王法不能施行,人伦道德不能伸张,我等奉行诏书,实在难以服从。国家要以法律来治理,军队要严格执行军令才能取得胜利。如果只用恩惠而无威权,就是慈祥的母亲也不能说动他的儿子。陛下重赏战士,但每当作战时却少能取胜,难道不是因为执行军法不严吗?现在陕郡虽然要紧,但也没有执行国家的法令急迫。如果有法必依,则天下不愁不能够平定,何况一区区陕郡!如果无法无天,就是陕郡也难以守住,得到它又有什么益处呢!何况王去荣不过有一点雕虫小技,陕郡不会因为有他无他而存亡。而王法的有无,才是国家的根本所在。我们都衷心地希望陛下遵守贞观年间制定下来的法律。”但肃守竟不听臣下的意见,赦免了王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