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1个原则
基本原则: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税2个步骤
第一步:
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
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确定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税3个注意事项
注意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注意2:
年终奖多发一元钱,但结果拿到手的奖金却少了一千多元。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几个临界点,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如下图:
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
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
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税19250.3元;
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税30250.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元;
注意3:
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 例
【案例:中国公民王某2016年12月自单位取得当月工资3000元,同时领取全年考核奖金2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王某该笔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分析:
该笔奖金是单位对王某全年工作情况的考核奖励,属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需要首先确定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再计算其应纳税款。
第一: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王某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故其每月平均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
第二:计算应纳税款
王某应纳税额=[20000-(3500-3000)]×10%-105
=19500×10%-105=1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