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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竟然做错了!

案例

公司拥有一间办公房,原值150万元,今年4月份购入装修房产用的材料并全部用于扩建,材料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取得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认证相符,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房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请问上述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回 复

以上账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正确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房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第13个月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

提醒

(1)如果办公房属于租赁的,发生的装修费不用分期抵扣,一次性抵扣既可;

(2)旧房重新装修,若是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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