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疑问: 公司支付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必须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吗?
回复:不一定,日常中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项目,如果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将福利费作为工资扣除,可以从两个方面减轻税收负担:
(1)一是可以减少福利费被调增的金额;
(2)二是其他以工资作为计算扣除基数的项目,也可以多扣一部分。
福利补贴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4000元
贷:银行存款 3985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元
同样的问题:
公司支付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不一定属于劳务费,根据支付对象,分别作为不同的项目扣除。凡是按照协议,支付给派遣公司的,就作为劳务费扣除,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的,可以按照工资和福利费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国税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