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近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将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据记者了解,这种“录而不读”现象不仅出现在湖南大学,在我国其他一些高校也屡见不鲜。据悉,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高校新生这种“录而不读”行为还没有相关制约条款。(10月9日《法制日报》)
“录而不读”现象早已有之,尽管也曾引发争议,但大体而言主管部门还是保持了极大的宽容和克制。当然了,这次“湖南大学69名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事件,与过往案例还是存在着明显不同。一者,此番“弃读”学生人数实在太多,这几乎到了反常的地步;再者,这回“被放鸽子”的还是一所重点高校,面子上很是有点挂不住。受此事触动,将“录而不读”学生列入“失信名单”的呼声再次出现,甚至其声调明显比过去要高出不少。
的确,必须承认,研究生新生“录而不读”会给相关高校和导师造成极大困扰,最极端的后果就是“名额招不满”。就算没有这么严重,说“录而不读”干扰招生秩序、浪费教育资源,基本也是成立的。可即便如此,就真的有必要、有理由去修改立法以严惩“失信”学生吗?换而言之,我们是否真的没有其他办法,来最大程度降低这一现象的负面影响了吗?要知道,动辄为此“拉黑”“开罚”,势必会过于加重学生们的义务,限制其多元选择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权利。
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研究生录取通知”,从本质上看更像是一种“邀约”而非“契约”,学生决定“放弃就读”并不构成直接的失信、违约。研究生招录,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高校可以选学生,学生当然也可以选学校。事实上,只要适当调整招生流程,“录而不读”的负面效应完全可以降到最低。比如说,可以强化“新生报到”环节之前的意愿确认沟通,对空出来的“名额”及时调剂、补录;此外,也可以探索建立更灵活的候补、备选录取制度,充分做好事前准备。
对于很多学生来说,报考某校研究生,只是一个保底的备胎方案。他们合理利用规则、追求最大利益的做法,无可厚非。应对“录而不读”,更多还是要从高校一方去想办法,而非简单扩大学生们的爽约责任。实际上,在多数时候,大学自身都能平稳消化“录而不读”的结果,这从不是什么无可救药的大问题。尽管我们说,“湖南大学69名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的事情的确令人吃惊,可是这终究只是个例并且做到了后果可控。既然如此,完全不必太过敏感。
需要厘清的是,在任何时候,理解并尊重年轻人追求更好前程的策略性操作,都远比高校减少麻烦、维护面子来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