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中级职称知识点汇总之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考点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注:规避招标,不该分的分叫肢解)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考点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设计工程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考点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考点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3)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分包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向建设单位,不是向设计单位)。
4.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5.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有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3)承包人覆盖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重新检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无论重新检查质量是否合格,费用和延误工期都由承包人承担。
6.返修的责任
(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考点五: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保修范围 最低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文件注明的
合理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屋面防水工程 ≧5年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外墙面的防渗漏
供热系统 ≧2个采暖期(冬天)
供冷系统 ≧2个供冷期(夏天)
电气管线 ≧2年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