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黄先生通过加拿大企业家移民项目申请了永久居民身份。根据他给签证官提供的信息,他计划在BC省温哥华投建一家广告公司,投资金额是15万。在黄先生抵达温哥华机场时,就确实持有这笔钱款了。
然而,黄先生并没有如他所说的定居在温哥华。他和家人选择搬到了魁北克。他在布罗萨德投资了一家餐厅。根据黄先生的证词,2002年12月,他先拿出2万元作为定金交给该餐厅的原老板姚先生,然而并没有收据。他提交了一张面额为10元的支票复印件,这证明他已经注册成为了这家餐厅的新的企业法人。2003年4月,他继续给了姚先生两张总价值达1.8万的支票。随后,作为餐厅的主要股东,姚先生出售了餐厅。而当时餐厅共有3位股东:姚先生持股90%,黄先生和另一股东分别持股5%;总共有200股。
黄先生说,他本来计划为这家餐厅投资5万元,然而在姚先生决意出售餐厅后,他已经无法再信任姚先生,所以不想再继续投资了。黄先生声称他从2003年9月到2005年6月一直在餐厅实际担任着主厨和厨房经理的职位;后来虽然他又供职于某家超市,但并未再做任何投资。
案例进程
案件的审理经过加拿大公安部。部长认为,黄先生没有遵守前条例的第23.1(1)(a)和23.1(1)(b)规定。部长认为,黄先生的1.8万元的投资额过低,不足以对当地经济做出可观的贡献。此外,黄先生在餐厅实际的业务范围也未涉及管理层面,仅仅是雇员而已。
然而,黄先生称,他确实为餐厅的翻修提供的资金,而且还参与了人事方面的业务。虽然投资金额不多,但是他为餐厅做出的贡献使得它免于破产。他再次强调,他最初是打算投资5万元的,但是由于对其他股东(姚先生)缺乏信任,他才改变了主意。在2004年5月,他与一名加拿大移民官进行了面试,之后他一直在等待下一步指示;然而直到2010年8月他都没有收到任何回信。黄先生希望官方能认识到他为餐厅一直以来做出的努力。
审理依据
本案的主申请人黄先生,以及他的家属张女士和儿子小黄,由于没有遵守“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简称“移民法”)第27(2)条的规定,他们的入籍申请无法获得通过。
具体表现在,黄先生没有遵守移民法第23.1(1)中所述的登陆条件:
在企业家登陆加拿大后的2年之内,
(a)企业家应该建立、购买或大量投资于加拿大的企业或商业活动中,为经济做出重大贡献,为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除企业家即其家属外)创造一个或多个的就业机会;
(b)企业家应该积极不断地参与(a)中所指企业的管理;
(c)企业家应该提供遵守如下条款的证据:
1. 在该企业家登陆加拿大后的6个月内,将其枫叶卡寄往最近的加拿大移民局办理处(CIC);
2. 在下列任一期间内,至少要向最近的CIC、或其他由移民官认证过的地点进行一次报告:
—自企业家登陆日期起的6-12个月内;
—自企业家登陆日期起的12-18个月内;
—自企业家登陆日期起的8-24个月内;
(d)企业家应该在登陆加拿大后的2年之内向最近的CIC进行报告,作为证据证明他/她遵守了规定条款和条件。
黄先生和家人在2002年9月成为了加拿大永久居民,所以上述登陆条件中的“2年”指的是2002年9月到2004年9月。
最终决定
审理过程涉及的判断如下:
1. 黄先生不满足第23.1(1)(a)条所述的条件。黄先生确实有对一家加拿大企业(餐厅)进行过投资,可是实际投资额只有1.8万元,这不足以被视为一项“重大投资”,难以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审查组的结论是,黄先生的投资不足以对企业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也没有证据表明他能创造就业机会。
2. 黄先生不满足第23.1(1)(b)条所述的条件。正如他本人陈述,他是一名“烧烤主厨”,负责的均是餐厅的日常业务,审查组认为,没有证据显示黄先生参与了餐厅的管理活动。此外,由于黄先生持有的餐厅股份很有限,仅有5%,根本无法对餐厅的管理和重要决策进行干预,也没能阻止餐厅在2003年5月被出售。审查组的结论是,黄先生没有积极并持续地参与企业的管理。
在多方考虑后,审查小组得出结论,黄先生及他的家属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他们没有遵守移民条例中的第23.1(1)(a)和(b)的有关登陆条件的规定。根据移民法第45(d)条规定,向黄先生一家下达了驱逐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