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吕先生于2017年通过加拿大联邦自雇移民项目申请加拿大永居权。吕先生曾在中国的一家水果农场工作,并计划在加拿大管理一个农场。在当时,这是加拿大移民局认可的三个自雇类别之一。吕先生在申请中表示,他在农场管理方面有两年以上经验,为了证明他的工作经验,他提供了来自农场总经理的一封亲笔信,表示他从1991至2014年在该农场担任营销和技术管理的工作。但是根据吕先生提交的材料和面试结果,移民局官员最终判断他不满足自雇移民中的工作经验要求,因此驳回了他的申请。
案例背景
2017年8月,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的一名移民官员与吕先生进行了面谈,为了核实吕先生是否符合自雇移民的标准。并且在第二天,吕先生致函该官员,进一步描述了他是如何参与管理该农场的。但是,在2017年8月的决定中,该官员拒绝了吕先生的申请。该官员发现吕先生没有按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法规”第88(1)条和第100条(SOR/2002-227)的要求,证明他至少有两年管理农场的相关经验。
对于移民部官员的决定,吕先生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称该官员在作决定时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吕先生提出,在他提交了补充解释信以后,该官员并没有给予吕先生回应,而直接给出否定的决定是不符合审查流程要求的。因此,吕先生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将申请送回给其他移民官重新审查。
在法院核实了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款后,法院认为该移民官员的决定是没有疑问的。在此次案件的情况下,该官员没有义务提供吕先生额外的机会来回应移民官的疑虑所在,或在吕先生提交信件后再一次召开听证会。法院认为,该官员在审查申请这一过程的所有步骤都给予了吕先生公平对待,并且没有出现违反程序公正的情况。因此,法院没有理由干预该移民官的决定,吕先生的司法申请被驳回。
审查过程
移民官在与吕先生面谈后,给出了以下解释:
在农场的购买和管理方面,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您在农场管理方面有两年以上经验。 为了证明自己的农场管理经验,申请人只提交了农场总经理给出的就业推荐信。而在面试中,申请人也无法详细或深入地讨论其在农场的职位和工作经历。
该官员随后得出结论认为,在仔细考虑吕先生的申请及其在面谈时的陈述的信息后,她不认为吕先生有足够的相关经验并且有能力和意愿为加拿大的经济做出可观的贡献。由于吕先生不符合“自雇经营者”的定义,因此得出结论:“吕先生没有资格根据自雇移民–农场管理者类别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他的申请会被拒绝。”
另外,移民局的档案记录表明,早在2017年8月的面试之前,吕先生就已经告知该官员说除了农场总经理开出的推荐信以外,他并无其他移民材料需要提供。关于吕先生的工作经历,该官员指出吕先生在面试中无法详细或深入地描述作为副总经理的职责。对此,吕先生解释道,他主要负责水果的种植,并不参与农场的财务,行政或人事方面的管理。然而,根据“自雇移民”的要求,积极参与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该官员还观察到,农场总经理信函中并没有总经理的签名和职责的细节。这些进一步表明吕先生不满足“两年相关经验“的最低要求。尽管他最近的工作与农业材料相关,并且自己拥有并经营这家企业,但这段经历与农场管理无关。
最后,移民官注意到,在面试后的第二天,吕先生提交了一封由他本人撰写的一封信,声称他在该农场参与和财务相关的重大决策,例如农场的年度预算,重要指支出和财务计划;并且每个月也会审阅财务报告。但是,该官员并不认为这封解释信消除了她的疑虑,并指出吕先生本来有充分的机会在面试时展现他在农场管理方面的经验,但他却没有这样做。因此,该官员认为吕先生的后来提交的解释信是“利己”的,而非“真实有效的客观证据”。
案例总结
法官认为,吕先生的申请审核过程是公开透明且符合流程要求的,因此不存在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程序公正问题”。对于移民官给出的驳回决定,法官认为其判断是公正合理的。一方面,申请人本有多次证明“自雇”工作经验或补充材料的机会,却从未给出证明。另一方面,申请人在面试后补交的材料并非是“真实有效的客观证据”。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移民官的判断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