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就是共有人对房屋共同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有多个产权人的名字,而各个产权人的份额又没有注明时,该房屋就是共同共有的房屋。绝大多数共同共有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家庭共有,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分割问题,但是当有共有人去世、夫妻离婚或家庭分家的情况出现时,就必然涉及对共有产权如何分割的问题。是按人数等额分割,还是按照购房者的出资分割?
一本房产证如何分割?分割房地产是指将总的房地产面积根据需要分割成若干份,在房地产登记上表现为《房地产证》的分证,即将一本《房地产证》分为几本《房地产证》,但总面积不发生变化。分割的房地产必须是能在实地分割清楚的,如按层登记的房地产分割为按套登记等。由分割人填写《房地产其它登记申请书》,分割后的房地产需要进行查丈的,还要申请查丈。同一权利人的多个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属于《房地产证》的合并或分割,应经过重新测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属多个权利人的商业用途房地产,将分散业权合起来重新划分实际上是重新转让,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少有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登记流程如下: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对于共同共有产权的分割,仍然坚持了法律对共同共有的规定,并未完全走向“以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的极端。从法律规定来看,共同共有产权分割中“等分”是原则,各共有人的“贡献”只能作参考。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