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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涉及房产的处理(一)

01

结婚前男女双方解除关系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前分手的双方共同享有产权的房屋,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如果该房屋的购房款实际为一方当事人一人支付,另一方当事人虽然也享有权利,但是,在分割该房屋时,未出资一方无法主张一半的权利,人民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未出资一方分得少部分份额,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在购置该房屋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情愿自行协商解决的,可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处理。

02:

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对这类房屋进行分割时要区别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割。

03: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04:

离婚时,私房如何分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有的私房,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对于私房的分割问题人民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私房分割问题时,通常的做法是: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一方等原则分给一方。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女方;

(3)对双方居住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决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实无房居住,可判决其暂住两年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其用于租房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06:

离婚时,双方都要房屋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双方提交的主张所有权的相关证据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要兼顾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07:

双方房屋分割及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分割时的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08:

双方以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属于谁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虽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双方将该房屋赠与其子女,因此,离婚时双方无权主张分割该房屋,该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其子女所有。

09:

如何分割未有房屋权属证的婚内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未有产权证的婚内房可由离婚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由哪一方使用。之后,当房屋的产权完全取得时,另一方主张分割房屋的,可以就房屋的争议问题重新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0:

父母在子女婚前的房产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认定父母婚前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就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是父母一方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

11:

一方单位分配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进行分割

婚姻当事人一方单位分配的房屋,分割时适用公房的使用和承租的相关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单位分配的房屋是婚姻一方当事人不享有产权的房屋,只享有使用权,所以在对单位所分的房屋进行分割的时候只能针对其使用权,而不能对房屋的产权做出处分。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只会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做出分割判决,而不会对产权做出分割判决。

12:

双方结婚时由男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男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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