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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子女:继承父母在农村房屋后能使用宅基...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住宅因为附着于特殊的“宅基地”而存在,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又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而使得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包括自己的房屋也没能享有市场经济中完整的物权。

但如今,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加速,市场经济的成熟,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也在逐渐瓦解,已经有不少人从农村走向城市,成为了“城市人”;时代的变化,总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现实矛盾来,譬如:在农村房屋、宅基地领域,如果身居城市的子女、亲属,继承了农村的父母或亲属的房屋,那么是不是也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下面,就以一个真实案例来予以解回答:

姚某能继承宅基地吗?▼

河南某地的姚某,早年考上大学并参加工作,一直是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城市,但老家的老父母则还在农村当地地道道的农民,是农村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农村。

数月前,姚某的父母因一场意外而先后去世,在农村老家留下了一栋不错的房屋。而姚某作为父母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自然是继承了该房屋。

然而,时隔不久,当地村委会找到姚某,认为姚某继承房屋没有错,但其所继承的这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姚某如今已经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然也就没有资格使用,所以提出了要求,要姚某要么将房屋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要么将房屋拆除,从而腾出宅基地交还给村委会。

对于当地村委会的这种说辞,以及相关要求,姚某表示既不合情也不理,故而拒绝了,为此双方一直僵持下来。

那么回过头来看,当地村委会的做法对吗,姚某认为的“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是否是正确的,他拒绝有道理吗?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就要依政策、法规而来。

法律是支持姚某的▼

其实,只要对我国在继承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者,都能得出当地村委会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当地村委会无权剥夺姚某继承父母房屋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对此有两种依据予以支持:

其一,在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首先,《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其次,《继承法》也明确指出:公民的房屋,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46号 )第三条第一款同样表明:“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在父母或亲属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按照法律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法之 “地随房走” 的原则,继承了房屋便当然地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依此来看,姚某继承父母在农村房屋时,自然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受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其二,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所得的农村宅基地是可以登记发证,为此,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曾作出了肯定性回答: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由此可见,姚某不仅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证书,有关部门也有义务予以办理 、这实际上也是对姚某继承父母房屋,继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认可。

虽然城市子女是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也要注意到,其也存在一旦面临一种情况,则将被收回宅基地的风险。

对此,在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曾明确规定:城市居民继承了农村房屋后,等到房屋被毁坏后,村集体将会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所以,继承所得的房屋如何处理,还是要妥善处置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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