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千克,公务舱旅客为30千克,经济舱旅客为20千克。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物品。每件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上述两项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托运行李: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海南航空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当您在机场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时,将托运行李交付给值机人员。在航班到达站,您可以根据托运行李牌领取托运行李。
您的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海南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建议您在托运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逾重行李费: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合并计重,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使用的经济舱客票价1.5%计算,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托运,也不得随身携带入客舱:
1.危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磁性物质;麻醉性、特殊刺激性或类似性质的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等。
2.枪支、弹药、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3.军械、警械;
4.管制刀具;
5.活体动物和具有刺激性异味,或易引起其他旅客反感的水果如:榴梿等;
6.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限制运输的物品: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如影碟机、录像机、电视机、自行车、音响器材等类物品,应作为货运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他玩赏宠物、导盲犬和助听犬,不包括野生动物和具有怪异形体或可能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
4.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5.旅客旅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电动轮椅;
6.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铅笔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7.在正常情况下,旅客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的含酒精饮料,每瓶容量不得超过5升,其中白酒只准带2升(2千克);
8.手提行李里携带的化妆用品,每位旅客携带的所有此类物品净重不得超过2千克或2升,单位净重不得超过0.5千克或0.5升(包括发胶、香水、古龙香水等);
9.每位旅客的手提行李里用于包装易腐物品的干冰,重量应不超过2千克,包装能让二氧化碳气放出;
10.旅客携带的使用烟草物品,打火机准带10个,但不得携带打火机燃油和充气罐,及含有不吸收液体燃油(液态气体除外);
11.对旅客携带的一些不易被利用来劫机,对飞机安全威胁不大,又确系急用和属于正常使用的违禁物品,可由单位开具证明,准予随身携带。如护理重病患者外出就医的旅客,随身携带少量的酒精棉、氧气袋、吗啡等医疗用品和器械,经征得机场或海南航空同意,准其随身携带。
行李赔偿:托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海南航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国内运输为每千克不超过100元,国际(或台、港、澳航线)运输为每千克不超过20美元。按实际托运重量计算。
行李声明价值:国内运输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或国际(或台、港、澳航线)运输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20美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海南航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国内运输每位旅客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项行李发生损坏或丢失,海南航空按声明价值赔偿。
注:根据中国民航〔2007〕49号“关于执行《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公告》,《公告》自2007 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要求,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安全措施及要求(适用于安检、值机及机场相关服务人员)及有关中国民航〔2003〕215号“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的内容。
1.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的措施
(1)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下同并略)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 毫升(ml)的容器内携带。对于容积超过100 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2)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 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3)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4)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不执行上述1)至3)款的规定。
(5)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旅客在
2.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或者机上购买的免税液态物品执行12.2.5.3-2)款之特殊规定
(1)对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也执行《公告》要求。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12.2.5.3-2)款之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可予放行。
3.对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暂不执行“ICAO指导原则”的措施
(1)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 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3)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4.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酒类物品
(1)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2)对于能够确认是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运,且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2)免税店购买的液态物品
(1)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对在国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务,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
(2)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对于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密封后交给旅客,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无损,不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3)塑料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透明的塑料袋;
B.可承载内装物品重量;
C.提交旅客时已经密封(热封或者胶封);
D.密封后不能重复打开,整体任何部位一旦打开即不可复原;
E.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导致袋内物品不准携带乘机”的内容。
3)切实保障空防安全和最大限度方便旅客的要求
(1)各机场安检部门对液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告》要求。同时为便利检查和避免出现杂乱的X光图像,盛放液态物品容器的塑料袋、大衣、夹克及旅客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应当与其他随身携带行李、物品分开,单独接受X光机安全检查。
(2)①个别国家和地区在执行国际民航组织此项措施时,因人员配备不足,也没有准备充足的、容积为1升的透明塑料袋,造成值机及安检现场秩序混乱,甚至造成航班延误,引起旅客强烈不满。②各机场、航空公司应引以为戒,在实施此项措施的初始阶段,应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做好引导、解释工作;相关机场要充分考虑到本机场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流量,准备充足的、容积为1升(建议规格为20×20cm)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供旅客需要时有偿使用,同时为方便旅客购买,应在值机区域设置塑料袋售卖柜台,并有醒目的标志。③对于《公告》中12.2.5.1-2)“容器应宽松地放置在透明塑料袋中”的理解以所有容器装入透明塑料袋后,塑料袋封口能够自然封合为宜。
(3)执行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不受《公告》限制。
(4)为确保旅客乘机饮用水需要,各航空公司、机场应确保机上和候机楼的饮用水供应。
4)宣传贯彻与旅客解释工作的要求
(1)各相关部门前期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向旅客解释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2)①各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值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公告》中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携带。②各机场应在机场显要位置(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国际机场应在联检单位办公区域前)张贴《公告》,安排人员负责《公告》的解释工作,并根据旅客意愿,做好超量(违规)液态物品的托运、自弃和暂存工作。
(3)鉴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于我国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措施,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对购买免税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4)因个人原因不能执行《公告》措施的旅客,经机场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可在《公告》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2003 年公告的要求对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航班正常,旅客顺利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