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日起,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到申根国家旅行须遵守《欧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管理总局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团和与此相关的问题的协议》。
持ADS申根签证(纯旅游签证)的团队旅客可按确定好的行程在申根区旅行,因商务或探访出行的旅客须申请商务或探访签证。申根国包括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
持中国因私护照的旅客可通过一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中国旅游管理总局)认可的旅行社申请签证;旅行社为旅行团申请ADS申根签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二份填写完毕的(申根)申请表和三张近期证件照(3.5x4.5cm,浅色背景),其中二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不贴、背面签上名;
2.护照和护照影印件一份(只需个人身份数据页),该护照须在签证期过后还至少有90天的有效期;
3.户口本原件和户口本所有页的影印件或中国居留许可证;
4.工作单位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务、工龄、月薪、旅游原因、返回后能再就业的保证等,其中须包含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印章、签名、签名者的姓名和职务;
5.已经认证的营业执照;
6.费用来源证明;
7.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证明(注明父母姓名的出生公证书;或公证形式的离婚判决书,包括管教权的协议;或父母其中一方的死亡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书,或亲自到总领事馆当面签名,或经公证处公证(如监护人不能陪同出行);
8.所有旅行团员的名单,包括无须申请签证者的名单;旅游行程;所有旅行团员的机票预订;酒店预订确认,包括酒店地址,电话和传真;入境接待社确认,包括接待社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领队姓名(由旅行社提交);
9.在申根国逗留期间的医疗保险证明(由旅行社提交);
10.如果组团的旅行社不在本管辖区内,需提交一份该旅行社关于此行的确认。此外,还须将该旅行社为该旅行团申请ADS申根签证的资料和外地团员已得到的签证影印件直接提交给本总领事馆。
总领事馆保留在个别情况下要求旅行社提交其它材料的权利;提交所要求的材料不一定就给予签发签证;个别参团者可能会被请来面谈。
所有中文材料都须译成英文或德文。
ADS申根签证费:35欧元,由旅行社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缴交,签证申请表和须知免费领取。
给组团旅行社的提示:
旅行团须至少含有5人来自本总领事馆的管辖区;
旅行团逗留期限最长为30天;
负责签发ADS申根签证的是该次旅行的重点申根国(一般为逗留天数最多的国家)的驻外领使馆;如果各国停留天数相等,分不出重点国,就由第一入境国的使领馆负责该团的签证;
旅行社无需事先预约提交和领取ADS申根签证的时间;为保证及时拿到签证,请在计划出行前两星期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只能由指定的送签人凭送签证送交;
旅行行程和旅游团的任何改变都应由组团社在48小时内通知总领事馆,总领事馆保留在查出有不端行为时对有关旅行社采取惩罚措施的权利;
旅行结束后7天内须将护照和登机卡交领事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