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币为人民币,由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为角和分;一元为十角,一角为十分。元、角、分有纸币也有铸币;元的票面有1、2、5、10、20、50、100元,角的票面有1、2、5角,分的票面有1、2、5分。人民币元的缩写符号为RMB¥。
外币兑换
目前可在国内收兑的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欧元、法国法郎、德国马克、日本圆、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利、比利时法郎、加拿大元、港币、瑞士法郎、丹麦克朗、荷兰盾、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意大利里拉、澳门币、芬兰马克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方便来华旅游的外宾和港澳台同胞用款,中国银行及其他外汇指定银行除受理外币旅行支票、外国信用卡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外,还受理22种外币现钞和台湾新台币的兑换业务。
另外,为了尽量对持兑人给予方便,除了银行以外,一些宾馆、饭店或商店也可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兑换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在离境前可凭六个月内有效期的外汇兑换单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不同情况的外币兑换使用不同的牌价。兑换旅行支票、信用卡、汇款使用买入价;兑出外汇,包括兑出外币现钞,使用卖出汇价;兑入外币现钞,使用现钞买入价。
在中国代办的外国信用卡
目前,可在中国代办的外国信用卡主要有:
1、万事达卡(Master Card)
2、维萨卡(Vise Card)
3、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
4、JCB卡
5、大莱卡(Diners Card)
来华人员的管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本条例包含了以下内容:
1、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存入外汇指定银行,实行自愿原则;也可以凭海关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携出境外。
2、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入境后的一切费用开支均以人民币支付。用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在境内使用的,其剩余部分可凭本人护照和6个月有效期内的银行兑换水单兑成外汇并可携出或汇出境外。
3、不允许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在中国境内私自买卖外汇。
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看,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与人民币的交换(即买卖),只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经批准可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二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系统进行的买卖。未经上述两个渠道的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无论比价如何,均属私自买卖外汇行为。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外汇买卖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私自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