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迷惑,小编通过下面一则案例,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详情请看下文。
案例:
2010年4月2日,杨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车棚内。其同事李某未经杨某同意,私自骑走摩托车,途中将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孙某撞倒,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的家属认为,车主杨某未尽到保管义务,使李某将车骑走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杨某也对该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孙某家属将杨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杨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摩托车虽然是杨某所有,但李某私自启动摩托车,杨某并不知情,且杨某将车停放在车棚内并拔下车钥匙,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对李某驾驶该车,杨某都没有过错,故此,其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4、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5、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