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19102号,原告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手公司),被告为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手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旗下主要的产品为“快手”APP,快手公司及其产品快手APP系全国乃至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及产品。原告通过其关联公司已经在9、35、38、41、42等商标类别中取得了“快手”等注册商标。原告通过大量的推广、宣传与使用,使其“快手”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且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的企业字号与商标“快手”已经与原告在互联网领域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较强的区别和识别相关产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被告深圳快手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4日,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计算机系统开发及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等。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且被告在其开设网站××中使用“快手”的字,属于对“快手”标识的突出使用,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告深圳快手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原告北京快手公司的注册商标以及“快手”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注册和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且在同类的服务上突出使用,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与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8月5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快手”字样;被告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