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改革的政策辩论总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假设:上市公司的基础机制已经运转不灵,纠正性监管措施有助于捍卫股东和公众的利益。不必从远处去找,就看当前的金融改革议案,里面充斥着旨在纠正不当激励措施的新规则,正是这种不当激励,导致华尔街的大型上市公司冒起了天大的风险。也可以看看关于医疗保健改革的辩论,其最初的政治动机就是让政府强制管束“贪婪的”上市医疗保险公司。
重视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管制,这可以理解:从18世纪开始,这种组织形式就在美国的商业版图上逐步蔓延开来,一定程度上,这是对工业化遍地开花带来的旺盛资本需求的回应。它给人的印象是,上市公司是大型企业最自然的组织形式。但在现代企业历史中,很长一段时间内,其他所有权结构,例如互助、合伙、合作社等,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与合股公司形式长期共存。这些结构代表了其他选择,人们可以针对风险和具体经济部门的运营情况来量身定制企业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它们的存在也许给了监管者一些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方法,可以限制金融危机和行业崩盘情况的发生。某些企业家甚至可能觉得,这些结构更利于募集资金和管理新企业的风险。
金融服务业是一个绝佳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盛行已久的企业组织形式近来发生了剧变。从18世纪开始,至少到1970年,许多储蓄和贷款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采用互助、合伙或合股-互助混合的组织形式(图表)。保险公司(火险、医疗险、寿险、牲畜险和水险)以及储蓄机构(储蓄银行和储蓄会,储蓄和贷款银行)业务模式的显著特征就是长期合同以及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体现在经营者与客户对彼此交易风险的了解有很大差异。这些情况正适合催生互助的形式,这种形式约定,客户拥有组织,并常常把整体利益委托给独立的销售代理人。
同样,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的政策制定者强迫许多商会、经纪-经销商和投资银行保持合伙制或独资形式。他们担心这些企业中存在很高的“代理成本”:领薪水的熟练管理者,掌握着很好的信息,就可能欺骗自己的公司、客户和股东,使用自己的账户做交易,并从事其他形式的私益交易。为了保证这些公司的激励机制与社会利益一致,管理者就必须成为所有者,他们所持股本必须无法变现,且应在企业净值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直到最近,这些观点还广为接受。但是,到20世纪70、80年代,互助的形式渐渐在储蓄和贷款银行以及保险行业失去市场,到2005年,美国所有主要的投资银行都已上市。这种现象并非美国独有。例如,20世纪80年代,由于英国保守党政府推行监管变革,英国建筑协会进行股份制改革。此次变革的原因非常复杂,无法在此详述,但这一变革无疑带来很多积极的转变——世界市场更自由,全球金融系统更深入地整合在一起,通信和信息处理则更快、成本更低廉。
然而,后续的挑战,包括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储蓄和贷款银行危机以及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都让我们看到了意料之外的后果。最近通过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显示,决策制定者对大规模恢复组织形式多元化意兴阑珊。但是,对目标进行更明确的限定,或许能有所帮助。例如,如果政策制定者寻求控制金融业代理问题的可持续方法,就可以设计激励措施,在上市公司剥离业务单位或组建合资企业时,提倡互助或合伙形式。寿险、财产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如果是合股公司,也可以进行再互助化。
私募股权——它最出色地植根于管理层激励和投资者利益的有益联合之中——在鼓励所有权结构多元化方面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从基层来说,即将成立的微型信贷和社区银行应认真考虑采用互助形式,例如信贷联盟的形式;比起合股公司来说,它更便于实现社会目标。像这样,以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为目标跬步前行,可能有助于平衡动荡时期的风险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