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的知识
一、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
1、压力管道的定义和主要特点
在国际上,管道运输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并列的五大运输方式之一。压力管道是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用于运输流体介质的特种设备,广泛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行业生产及城市燃气和供热系统等公众生活之中。这些介质有些是具有爆炸危险性、毒性或对环境有破坏性,一旦泄漏将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人民的生活。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及城市燃气和热力管网的普及,各类管道的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运输可燃性、易爆性及对人体和环境有害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数量逐年递增,这也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我国从1996年开始,正式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七个环节像锅炉压力容器一样实施安全监察。
《条例》明确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要得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们的严格监管。
2、压力管道的分类
为了便于对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我们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工业企业所属的用于运输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其他辅助管道。工业管道主要集中在石化炼油、冶金、化工、电力等行业。
公用管道——是指城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运输商品介质的管道,主要是原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田集输管道和成品油管道。
3、压力管道的组成及结构
压力管道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管道支承件)等组成,是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的装配总成。
1)管道组成件:指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管道特殊件。所谓管道特殊件,是指非普通标准组成件。是按工程设计条件特殊制造的管道组成件,包括膨胀节、特殊阀门、爆破片、阻火器、过滤器、挠性接头及软管等。
2)管道支吊架:用于支承管道或约束管道位移的各种结构的总称,但不包括土建的结构。有固定支架、滑动支架、刚性吊架、导向架、限位架和弹簧支吊架等。在国家标准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也称为管道支承件,包括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
a)管道安装件:指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元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
b)附着件: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方法附装在管子上的零件,包括管吊、吊(支)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
二、压力管道的"安全知识
(一)压力管道的安全知识
1、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1)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a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b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c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a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bGA1(b)范围以外的管道;
cGA1(c)范围以外的管道。
C、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aGB1:燃气管道;
bGB2:热力管道。
D、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这里所谓能燃爆、能中毒或有腐蚀性,具有如下内涵:
a、介质的燃爆性:即介质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和破坏。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等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也包括容易引起爆炸的高温高压介质如蒸汽、超过标准沸点的高温热水、压缩空气和其他压缩气体等。其中,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共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分别规定为:
甲类可燃气体:<10%;
乙类可燃气体:≥10%。
甲、乙和丙类可燃液体的分类见表3-1。
表3-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类别名称特征
甲类A液化烃15度时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
甲类B可燃液体甲A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度
乙类A可燃液体闪点≥28度至≤45度
乙类B可燃液体闪点>45度至<60度
丙类A可燃液体闪点≥600C至≤1200C
丙类B可燃液体闪点>1200C
注:闪点低于450C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
在GBJ16的规定中,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可燃介质(或生产过程)还有: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蒸汽作用能产生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以及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介质主要是指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固体,以及助燃气体。
b、介质的毒性:即介质具有使人中毒的特性。当这些介质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后,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的规定,毒物按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共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个等级。
极度危害介质有时也称之为“剧毒介质”,高度、中度和轻度危害介质则统称为“有毒介质”。剧毒介质(流体)在我国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中的解释是:如有极少量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即使迅速治疗,也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和难以治疗的伤害的物质。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I级危害程度(极度危害)的毒物。据此可以将剧毒介质理解为就是极度危害介质。而有毒介质在标准中的解释是: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如治疗及时不致于对人体造成不易恢复的危害。
对于毒性程度相同的有毒物质,在具体如何对待的问题上各行业也存在差异。如苯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被列入极度危害介质,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解析中也作为极度危害介质的例子。而在《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的管道分级中,苯则被与高度危害介质同等对待。列入SHB级之中。相反,丙烯腈、光气、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四种高度危害介质则在SH3501-2002中被与极度危害介质同样看待,列入SHA级管道之中。这不但对施工质量标准和在用管道的检验要求有影响,同时对具体工程施工时划分许可证级别也是有影响的。如承担有苯介质的管道安装工作时,若苯被视为极度危害介质,施工单位应持GC1级安装许可证,而若作为高度危害介质时,则持证级别与管道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有关。
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从毒物危害性分级的原则进行解释: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对具体毒物的分级是以列举常见的56种毒物在某些行业中的危害程度分级进行表达的。但该标准同时指出: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该标准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根据车间空气中的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