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据多家媒体报道,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更严重的是,基金过去历年的税收也需按新标准追缴。
这意味着,创投基金自然人合伙人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所得10万以上就得按最高税率35%缴税。对此,一位创投机构大佬直言,原来每个地方招引资,承诺20%的所得税,现在如若按35%征税,那就违反了契约精神了。不过,多位律师表示,目前尚未看到公开的文件,创投基金税率调整仍存在变数。
最高税率为35%!
创投基金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
一日之间,税收话题席卷了整个创投圈。
据媒体报道,国税总局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吸引外部投资的考虑,擅自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其税率适用于20%。
与此同时,多家创投机构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补缴所得税,并指出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时的所得税应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比例改为按照最高3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直到傍晚时分,国家税务总局曾给出回应:目前并没有向各地税务部门下达明确的补交所得税通知或者要求,但明确了对天使投资的裁量口径。
8月30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曾提及,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解读。主要对象分为两个——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圈声音:三大争议点
消息一出,创投圈一片哀鸿。
这并非危言耸听。一位大型沪上GP合伙人表示:股权投资属于长期投资,周期短则四五年,长则七八年,而长期资本利得不能等同于经常性经营收入,把有限合伙制基金等同于个体工商户按照35%来征税存在严重不合理性。
而一位知名律师表示,私募基金采取合伙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先分后税”,能获得税收优惠,这次如果真的统一征收,在税赋方面的负担会影响私大部分募股权投资,包括创投机构,间接也影响到创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一位北京VC机构合伙人直言按此征税不公,“一个创投基金往往投资多个项目,退出时应该合并征税,不应该在单个项目退出时就向创投机构征税。一个基金投资的项目有赚有赔,亏损应该抵扣”。而北京一家国资基金也表示,创投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业,很多人只看到知名机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高回报,却没看到其他大批项目的失败。
事实上,创投基金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早已饱受诟病。此前,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首席执行合伙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曾建议,把创投机构看成一个特殊的工商企业,并非一般意义的工商企业。
靳海涛感慨,没有创投就没有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就没有中国经济的未来,所有人都应该清楚。而创投在某些人眼里是自身赚大钱的,给国家贡献税收不够,这是错误看法。
在靳海涛看来,目前创投行业和财税部门争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所得税。VC认为,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创投机构,这个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15%的所得税,而创投机构自身的税率却是25%。所以,VC认为应该把税率降下来。
第二是关于增值税。VC认为创投赚的是资本进出的差价,在经营过程中,不产生营业收入、不产生工商企业通常存在采购和卖出之间的差价,没有增值税,不退出就没有增值,所以它应该交的是资本利得税,而不应该交增值税。现在很多创投为了流动性问题也做定增,但同样干定增的公募基金不用交增值税也不交所得税,而我们创投机构既要交增值税也交所得税,严重不公平。
第三个是作为工商企业盈亏相抵完交税,这是一个常识,所以创投机构认为收回本金以后再交税,而不应该按单纳税,现在退出一单,就按那一单纳税,大家意见很大。
“和行业一起努力,
我们一直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眼下,中国创投行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困境。而这场“税收风云”,无疑令本已深陷募资难、退出难的困境VC/PE机构“雪上加霜”。
面对这样的局面,中国创投行业何去何从?作为创投圈巨擘,靳海涛建议,在权威部门的组织下,创投行业的协会,包括官方和民间组成的协会,与财税部门进行郑重其事、深入具体的对话。
“这个对话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大家先统一思想,把私募基金看成是属于投资人开展对外投资所依赖的投资载体和投资管道,并非受益主体。另外,要把创投机构看成一个特殊的工商企业,并非一般意义的工商企业。”
在这个前提下,靳海涛的看法是,第一所得税考虑到创投的多重目的,而且又是新生事物,它很幼小,要扶持,应该适当降低所得税率;针对增值税,建议免征增值税。第三,他认为通过这样的对话,合伙企业应该至少改变现在按单纳税的现状,即投资人已经收回本金了,再开始纳税,虽然还有点不公正,但是要考虑双方的承受能力。
而最新的消息显示,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与国税总局进行了交流。中基协表态,“和行业一起努力,我们一直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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