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职业病鉴定?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合肥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方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合肥市卫生局指定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合肥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首次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卫生部第91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一)书面申请和委托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需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书面提起申请;
2.司法机构书面委托。
(二)不予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自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至向合肥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书面提起职业病鉴定申请时已超过30日;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的。
(一)当事人向合肥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并提交鉴定所需相关材料;司法机构委托的,应出具职业病鉴定委托书。
(二)合肥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三)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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