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证明的案例分析
31岁的女子李某从2003年开始就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9年她因怀孕而休假,但向公司提供的是虚假证明,公司查明后依照规定将其解聘。自感冤屈的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各种损失13万余元。3月20日,记者获悉,市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自2003年开始,就在本市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8年7月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薪接近4000元。李某称,在2009年4月份自己怀孕期间,公司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保。她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因此告上法庭索赔加班费、赔偿金等损失13万余元。
公司方面称,2009年李某怀孕,当年1月份和2月份 ,她先后休了两次假,共计近20天,在李某向公司提交的两份“休假证明”上 ,理由都是流产,是同一家医院开的证明。经过公司调查,李某从来没有在此进行人工流产及保胎治疗,两张假条与院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李某请假提供虚假证明,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才于2009年4月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两个假条是虚假证明,严重违反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同时 ,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并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按照相关规定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此,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证明《年休假证明》。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