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想辞职该怎么办
一份新工作,试用期期间觉得不适,想辞职,怎么办?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验分享,一起来看一下吧。
保存好自己的“尚方宝剑”
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中,就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的非常详尽,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合同便是劳动者手中的“尚方宝剑”,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张,能避免“口说无凭”的不利局面。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先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在合同中约定有试用期的,这个试用期才会生效。假如双方仅是口头约定试用期多久,将视为没有试用期,劳动者是无法主张提前三日辞职的。
假如劳动者拿不出书面劳动合同,便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届时用人单位很有可能提出双方不存在试用期、劳动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
要留下“蛛丝马迹”
假如劳动者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可以事先准备两份,然后让负责人一一签字,或者待对方签完字之后,私下复印一份自己留底。实在不行,也可以叫上几个同事工友,与自己一道,让他们为您做个见证人;如果不是递交书面辞呈,劳动者也可以选择通过发送手机短讯以及拨打电话的形式口头告知用人单位,采用这种形式的话,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短讯或者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
为何要如此“高调”的留下“蛛丝马迹”呢?实际上就是为劳动者自己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确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当双方就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就百口莫辩了。
如果劳动者疏忽了这一点,“轻轻的来,轻轻的走”,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证据的话,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节不能放过
辞职报告递交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的时间提前或者推迟了,劳动者应当立即予以指正。
虽然已是属于“扫尾”阶段,但是劳动者仍然不能“掉以轻心”,时间上面不出差错,才能证明劳动者的确是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法律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