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问题教材”主谋被判处死刑!人教版“问题教材”相关责任人会如何处理?如此重大意识形态事故,严重为何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如果不问责就是糊弄、纵容![发怒]相信教育部会有进一步的问责,相信中纪委、国家监委不会放纵,我们拭目以待!#思想微评# #人教版数学教材不仅是美丑问题# #人教版教材插画# #人教版数学教材# #教育部:责成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整改#
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北京召开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徐贵相、伊力江·阿那依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浪涛等介绍了新疆有关情况,集中回应媒体来电来函问询,同时答记者问。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此前新疆宣判的问题教材案,将教育厅原厅长沙塔尔·沙吾提、原副厅长和原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等一批官员打入监牢,罪名是他们编写了当局认为宣扬恐怖主义、分裂思想的教科书。对此,请问新疆方面有何回应?
3月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浪涛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情况。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郑卓摄
王浪涛说:“2021年4月6日,我们在乌鲁木齐召开了涉疆问题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揭开了“教科书中的阴谋”。今天,我们对这一案件再作详细介绍,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据介绍,沙塔尔·沙吾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原副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原组长。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沙塔尔·沙吾提犯罪事实如下:
自2002年起,沙塔尔·沙吾提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主持编写、出版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工作之机,多次采取单独授意和召集会议等方式,组织阿力木江·买买提明(时任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已判刑)、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塔依尔·那斯尔(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专门挑选具有民族分裂思想的牙里坤·肉孜(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尔文教材编辑部编辑,已判刑)、瓦依提江·吾斯曼(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尔文教材编辑部编辑,已判刑)等人进入教材编写组,上述人员在编写教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2003年上半年,沙塔尔·沙吾提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以传达教材编写、出版工作要求为借口,将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努尔巴哈提(时任自治区教育厅基教处副处长)叫到他办公室,违背教材编写宗旨和指导思想,以突出所谓的“地方特色、本民族特色、体现本民族历史文化”为幌子,极力要求在教材中编入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思想的内容,以达到“去中国化”的分裂国家目的。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在沙塔尔·沙吾提授意下刻意安排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担任“问题教材”编辑、责任编辑等重要工作。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离任时,又向接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的塔依尔·那斯尔提出要继续执行沙塔尔·沙吾提的教材编写要求,并仍由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担任教材编辑和责任编辑等工作。塔依尔·那斯尔接受并执行。
2004年4月,沙塔尔·沙吾提为将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以分裂国家为内容的思想继续编入“问题教材”,组织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等人在他办公室召开会议,对编写教材再次提出编写要求。之后,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在沙塔尔·沙吾提授意下,多次组织安排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在教材编写过程中进一步落实沙塔尔·沙吾提“去中国化”分裂国家的指示。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从2003年至2009年,将大量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文章编入教材。
经审查,该教材中具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问题课文共计84篇,其中2003版41篇,2009版43篇(其中22篇选自2003版“问题教材”)在全区印发2500余万册,时间长达13年之久,232万名维吾尔族在校学生及数万名教育工作者使用该教材,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
在上述教材的影响下,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外力、木太力甫·库尔班等人(均已判刑)参与实施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阿布力孜·热西提(已判刑)参与实施“4·30”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阿提坎木·肉孜 (已判刑)参加中央民族大学原教师伊力哈木·吐赫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并成为其骨干;米尔卡米力·斯迪克等人(均已判刑)参与实施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组织、编写教材的职务便利,直接任用、安排与其同样具有分裂国家思想的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等人员在编写“问题教材”中分工负责,形成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其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其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5.2769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沙塔尔·沙吾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