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弃录重庆市“造假状元”何川洋,继而弃录该市另一名民族成分造假考生田中,事情至此似乎还没完,据7月6日《广州日报》报道,去年北大在重庆招录的24名文科考生中,有17名考生是获得过加分的,去年巫山县高考文科状元龚余因别人加分而失去上北大的资格。
真可谓“拔出萝卜带出泥”。按照教育部等部委的规定,对于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这17名获得加分而上北大的考生中,有没有民族成分造假者?如果有,又当如何处置?其他高校录取的考生中,有没有民族成分造假者?进一步说,追溯以往,放眼全国,还有多少高考加分舞弊者?——天哪!这可怎么查?
此前,笔者曾撰文提出,鉴于权力肆意、人情泛滥之现实国情,高考加分项目越少越好。现在笔者想进一步提出,如果高考加分暂时不能取消,那么也应当对加分权力实行“分权”,以形成权力相互制衡。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当赋予高校一定的“加分认可权”,让高校自主选择是否认可某项高考加分。
眼下的高考加分,有的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如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更多的则是由省级招生部门规定,而各个高校在这方面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已经安排好的高考加分。而这种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方面,高校才是高等教育的主体,承担着录取、培养学生的职责,更清楚哪些考生更有成材的潜质,哪些考生应该获得加分或被优先录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校各有“校情”,应当各具特色,选择学生自然有不同的标准,这个标准应更多地由高校自己掌握。比如“奥数加分”、“航模加分”、“优秀学生干部加分”等,如果某所高校并不看重这些特长,行不行?
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高校,那么从道理上讲,它只需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而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对全国性院校应该是没有强制力的,省级招生部门无权强令全国性高校给某类考生加分,而只能强令省属高校这样做。
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所有到某地招生的高校,都必须遵从某地的加分规定,这无异于给了省级招生部门太大的高考加分权力。实际上,眼下的高考加分乱象丛生,也是更多地缘于省级招生部门把关不严,加分项目泛滥。
由此笔者建议,在高考加分这个问题上,不妨赋予高校一定的“加分认可权”: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加分项目,有的是硬规定,所有高校必须加,这样的加分项目应少而又少;有的是软规定,高校可视情况加与不加。而地方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项目,则对全国性高校和外地高校没有强制力,可以加也可以不加。这样,高考加分相当于实行“分权而治”,形成权力相互制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加分腐败,同时,给高校更多的招录自主权,这也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