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王朝的职官有中朝任职的内服官和被封於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别。内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务官和内廷事务官。最高的政务官,是协助商王决策的「相」,又称「阿、保、尹」。王朝高级官吏统称卿士。三公,则是因人而设的一种尊贵职称、并不常设。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记载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祷鬼神的祝,掌记载和保管典籍的作册(又称守藏史、内史),武官之长的师长,乐工之长的太师、少师。内廷事务官是专为王室服务的官员,主要是总管的宰和亲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项具体事务,有百工之长的司工,掌粮食收藏的啬,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猎的兽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车的车正,为商王御车的服(又称仆、御),侍卫武官亚,卫士亚旅,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国老,掌外地籍田的「畋(音「田」tian/)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国首领的侯、伯,有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卫边境的卫。
商代在实行贡纳制度的同时,还有劳役租「助」,就是要求农人助耕公田(籍田),收获皆为统治者所得,其比例约占农人收获的十分之一。殷纣王加征赋税,用以充实鹿台和钜桥。
一、商朝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
1、商朝的形成与疆域。
商人的始祖契(音谢)的母亲是简狄,据说她是见玄鸟堕其卵,吞食而生契。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他又是一个族群的始祖,这说明他正处于从母系向父系时代的过渡期。契与夏禹、周弃大约是同时代的人。曾被帝舜封于商,赐姓子氏。契的子孙便以商为氏族名号。
商族在夏代为诸侯,契的六世孙冥就做过夏的治水官。在成汤建国前,商族为寻求生存空间,自契至汤八迁。到契的八世孙上甲时,战败有易人,商族得到了发展。至契的十四世孙成汤时,商族力量强大,最终打败夏桀,灭夏。汤乃践天子位。
商朝从商汤建国到帝辛(纣)亡国,历十七世三十一王。共496年。时间约在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其疆域以今河南全省、河北南部、山东西部、陕西东部为中心。商代的历史可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早期从成汤到雍己历十四王,国都在西亳(音勃),即今河南偃师县尸乡沟的商城遗址。中期从仲丁到小辛,历十王。此时由于王族内部争夺王位,国力削弱,致使多次迁都,到南庚时迁于奄(音眼),即今山东曲阜。晚期从盘庚到帝辛,经十一王。迁都于殷,即今河南安阳西小屯村。据粗略估计,商朝初期人口大约为400-450万人,至商朝晚期增至780万人左右。
2、商朝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
从社会分层看,主要分为王族与贵族、平民宗族与奴隶家族。其中王族与贵族都居住在城市及统治中心区。平民则分布居住在城区内或四周。有手工业家族,商人家族,更多的是农民家族。中国古代奴隶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不同,他们主要不是生产奴隶,而是家内奴隶。从居住空间看,商王族居住在统治中心区,只是派亲信到各地巡视监督。各地诸侯方伯也都居住在自己的领地内,通常是些相对小些的城,管理着自己的族众。而真正的农民则居住在田野村落中。当时的手工业者大都居住在王畿或其他小城内。中国商业不发达,手工业者始终都主要为统治者服务。他们的手艺都是世代相传,父职子继。王族到平民乃至奴仆,都是以家族为基本生存单位,而且是世代传承,很少流动,社会阶层极其稳定。
二、政治婚姻制度与王位继承制度
商朝流行族外婚,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成故曰姻”。自婚姻制度形成以来,就与政治联姻密不可分。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听说伊尹长而贤,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音深)氏去请,但有侁氏不许,而伊尹也想归属于商汤,于是,商汤就请求娶有侁氏的女子成婚,而把伊尹作为媵臣一并嫁到商族。这样不但密切了与有侁氏的关系,还得到伊尹这位能臣。此外,商还通过与有干国联姻,强化了干国(河南濮阳市东北)的政治隶属关系。其他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也都经常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结亲,这种结亲方式被称为贡纳,有的是出于政治义务,有的则是自愿。但有的则是迫于王威。如卜辞记载:“呼取女于婪”“呼取郑女子”等。与此同时,商王族女子也要外嫁他族。古代“妇人谓嫁曰归”,如《诗·大雅·大明》有言:“大邦有子,伣(音欠)天之妹,文王厥祥,亲迎于渭。”大邦即殷,商王帝乙将王族少女远嫁周族文王,就是想利用血缘姻亲纽带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由此编织出由宗亲和姻亲盘根错节的政治金字塔网络。如果说夏朝的政治联姻还是为了团结强大异血缘诸侯国的话,那么,商时的政治联姻已基本确立了以商族为宗法核心的父权家长制地位。
为了子孙的繁衍,为了疆域的巩固,历代王族一贯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娶妻多少已成为王朝兴衰的标志。凡国力强盛,则“重国广嗣”,娶妻亦多。不仅可靠子孙之众管理国家,也可后继不忧,不愁没有接班人。商代的联姻邦国越多,它的根基也就越牢固。殷商以武丁娶妻最多。
在商王的后妃制度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即有的王不止有一个法定的妻子。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祖丁有3位,武丁有3位。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儿子,都有权继承王位。因此,商朝还没形成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而是“父死子继”配合“兄终弟及”。王位继承制,凡兄弟行皆以长幼为序,兄终弟及,幼弟死后,王位应对复归于长兄之子继承。这个制度在中丁时期被打乱,中丁父辈有小甲、大戊、雍己三人为王。中丁为大戊之子,雍己死,按惯例王位应由小甲之子继承,但“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从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统治。到小乙时,干脆以幼弟之子继位,故小乙给其子武丁。康丁以后,后妃制度改变为一王一妻制,并实行直接传长子制度。因此,商代王位继承制度虽有兄终弟及现象,但其主干仍是以传长为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