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工伤赔偿无须工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法院对工伤的认定原则在整体上对雇员采取了一种帮扶的态度,对实例中出现的“边缘”情况,形成了完善而人性的判例规则。种种在他国不会被官僚理睬的情况,在美国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纽约市法院对中国移民林增光的工伤案件作出判决,判处雇主赔偿林增光6200万美元,其中对“过往痛苦”的“惩罚性赔偿”2000万美元,“未来痛苦”的“惩罚性赔偿”4200万美元。其实美国工伤赔偿法律的闪光点不仅在于“惩罚性补偿”,更在于认定原则的完善和人性。
美国工伤赔偿金额和工伤认定标准同样不被伤害程度限制
美国工伤赔偿的确定,不管是金额或标准,都是不取决于实际损害的大小的。美国七十年代初工伤赔偿总额每年大约是一百亿美元,到了九十年代这一数字上升到六百亿美元。这还是建立在美国工作场所的安全系数不断上升、工伤事故不断减少的基础之上。就在几年前,同样是一名华裔男子在纽约一个建筑工地被突然落下的钢钉击中头部,造成颈部以下永久性瘫痪。付诸诉讼后,该案以雇主支付1100万美元的赔款和130万美元的全额医疗和解结案。
美国法院在工伤判定上宽裕相济,在“必须与工作相关”的严格原则上对雇员采取支持态度
美国在工伤的内涵上采取“宽严相济”的理念,严格以“与工作相关”的原则认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也就是说伤害必须与工作相关,否则不予工伤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的工伤认定比较严格。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美国法院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作过程”进行解释时,又对其做了相对宽松的理解。整体上对雇员采取了一种帮扶的态度。对实例中出现的“边缘”情况,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和完善的有关“边缘现象”的判例规则:事故的发生与工作只要存在模糊关系,法院就有可能将此认定为工伤,使受伤职工获得工伤法律保护。
在2001年“都德桑诉工伤赔偿分局案”等判例中,员工在未入职前的培训中受伤也受工伤保护
如果雇用关系已经成立,而雇员尚未正式开始工作,也必须受到工伤保护,这种情况包括在入职培训中受伤。例如在2001年“都德桑诉工伤赔偿分局案”中,“布朗一鲁特公司”同意录用原告,条件是原告必须自己付费参加一项有关安全的课程并且参加一项由公司组织的有关身体灵活性的测试。在身体测试中原告受伤,由此主张工伤。法院认为,在测试之前,双方的雇用合同已经成立,从而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
在1985年“路勃拉鲁诉马里莱特案”等判例中,员工在工作时的恶作剧中受伤,只要恶作剧习以为常,法院就推定雇主默认接受,即使是玩火的加油站雇员也受工伤保护
法院将雇员在工作时的恶作剧区分为两种:已经成为工作环境通常特征的恶作剧,以及纯属个人的孤立的恶作剧。雇员参与第一种恶作剧受伤通常可以获得工伤赔偿;雇员参与后者受伤通常不能获得工伤保护。大部分法院的立场是,如果恶作剧已经成为工作环境通常特征,法院就推定雇主接受此类恶作剧,雇员有理由相信其恶作剧属于可以被接受的活动,受工伤保护。例如在1985年“路勃拉鲁诉马里莱特案”中,原告是一名16岁的加油站操作员,在某一工作日,一名同事向原告演示了向一个装有石油、汽油和润滑脂残余的桶投掷点燃的火柴而不会爆炸的可能性,加油站另一名雇员及一名老板也曾向这位同事展示过这项“技术”。原告在某日朋友来访时,在等待客户或任务分配时,试图演示该“技术”,结果爆炸致身体受到大面积烧伤。由于事故发生在工作空闲时间,且之前至少已有两次类似的“演示”行为,法院因此认为,这是一项“累计的恶作剧”而不是孤立行为,从而认定原告的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保护。
在1998年“鲁克曼诉加比钻探公司案”等判例中,员工因为工作场所太过僻远的路程中种种风险受伤,也受工伤保护
尽管雇员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如果伤害的发生是由于工作场所位置带来的路程中的特殊风险,法院就很可能认为这种危险和工作有关,会认定伤害为工伤。在1998年“鲁克曼诉加比钻探公司案”中,原告在从家中到一个僻远的训练场从事特定任务的途中发生事故,法院就运用“特殊危险”的理论使原告获得工伤赔偿。法院认为尽管该路的危险和大部分的路线相同,但原告必须长途旅行才能到达僻远的训练场使雇员的风险增加,因此,雇员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1990年“斯娄巴格诉三县电力联营公司”案等判例中,雇员因为高强度劳动带来的疲劳在通勤过程中受伤,也受工伤赔偿
如果“特殊风险”不是直接来自于途中,但与工作相关,雇员在途中遭遇的风险仍可能受到保护。例如在1990年的“斯娄巴格诉三县电力联营公司”案中,雇员在事故发生前的100.5小时里工作了86小时,雇员在工作结束回家途中距离雇主场所22英里的地点由于开车睡着而遭遇车祸身亡。法院认为由于事故发生前雇员长时问的工作导致了雇员的疲倦,因此认定伤害发生于工作过程,雇员受到工伤保护。
在1996年“斯佳德市立医院诉莫妮案”等判例中,雇员在临时加班的途中受伤,也受工伤赔偿
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雇员临时受雇主指派“特殊任务”,则雇员在途中遭遇的伤害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特殊任务”理论一般运用于那些在下班时间而被雇主要求返回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场合,即使雇员的任务不是其通常的任务,也不影响工伤的成立。例如在1996年“斯佳德市立医院诉莫妮案”中,雇员是医院实验室主管,当其在家里进行午餐休息时,医院因紧急情形要求他赶回医院,在回医院的途中,雇员遭遇车祸。由于其从家中回到医院是为了雇主的特殊任务,法院认定可以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