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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公关:什么样的标准值得信任?

“农夫山泉”事件表面上折射出标准建设的危机等问题,本质上则是消费者对于公信力的不信任。

“农夫山泉有点甜”,多么熟悉的广告,而今变成了“农夫山泉有点悬”。当然,10000个人对这个事情有10001个看法,各不一致。有人说公关策略有问题,有人说不该对企业穷追猛打,有人发表了所谓的“阴谋论”,也有人认为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今天争执不下的局面,更有人直接剑指中国标准的管理……

说的都有道理,不过这一事件,虽表面上能够折射出很多问题,但其本质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于公信力的不信任,公众搞不清楚哪个更准确,哪个更值得信任。自然,这种不信任不仅包括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看起来本该值得信任的“硬通货”,也包括对争执的双方本身言论的不信任,这才是农夫山泉事件最为可怕的地方。

“泰山不是一天垒起来的”,同样的道理,这种信任也是逐渐被侵蚀的。从当年的牙防组事件到今天的农夫山泉事件,无一不在说明一个简单而朴素的道理:当某个标准或者某个评选没有做到公正公开透明的时候,公众对此的怀疑只会增加而不是减少,进而造成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反过来影响到公众利益。

差距在哪里

事实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往往具有相似的发展特征和管理特征,换言之的意思是历史不可以被逾越。这也是研究他山之石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的意义,也可以看到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和路径。

纵观美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史,也是一个由少到多、由简到繁,不断修改、不断完善,逐渐构成标准体系的一个漫长过程。

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距今200多年的178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的《反对销售不健康产品法》,标志着美国政府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和监管食品和药品标准。从此以后,美国经历了诸多食品安全事件,比如“卡迪夫诉讼案”、从原子弹爆炸后的日本进口的金枪鱼怀疑已被辐射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低起点开始,经历的是一个由少到多、由简到繁的自然发展过程,使整个食品标准体系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

总结起来,美国的经验在于科技发展深刻的影响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也在强力推进食品安全体系的跨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早在1930年就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的FDA,在管理部门上和法律层面做到了统一和保障。更重要的一点是,美国公众在整个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得到了高度重视。

反观中国,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生产技术发展上等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更让人担忧的是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在多个部门手中,比如一个月饼就有4个行业标准;一个小小的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等;关于水,更是有5个标准,“山泉”、“矿泉”、“纯净水”等,真是令人眼花缭乱。

自1980年开始,中国才开始逐步颁布了各类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2006年出台了《农产品质量法》,和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30多年,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仅有3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制定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计划到发布,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导致标准制定周期较长。资料显示,现行标准的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了1/4,个别标准甚至已超过20年未修订,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此外,标准的落后和混乱也让企业和公众无所适从。截至2003年6月,中国农业初级品标准采标率仅为10.17%,其中国家标准采标率为22.32%,行业标准采标率为7.43%;加工食品标准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的只有12%,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我国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农业初级品采用国际标准就达到了80%,目前某些标准甚至大大高于现行国际标准的水平。

标准2.0

“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这已经成为商业领域的共识,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如何挽回公众的信任已经成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的重要问题。

事实上,中国的标准制定历来是单向的推行,政府部门或者协会等制定标准,企业来执行,公众更是对此一无所知。这个在一定时期内确实促进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弊端日益明显,比如制定标准时间长、对市场反馈迟钝等一系列矛盾,这个时期可以称之为标准的1.0时代。

“标准尤其是食品安全标准一定要确保消费者在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使得标准公正、公开和透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郑风田教授在接受《商业价值》采访时表示,“这也是挽回公众信任最好的办法。”

这个有点类似美国陪审团的制度,要保障公众在整个过程中的监督和实施。实际上,中国在这方面也不是没有先例,听证会制度的建立就已经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郑风田认为,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应该在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等整个过程中有表决权,需要进一步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保证公众能够参与到其中,并且做到每个环节都要公示。那么如何保证这个机制的实施呢?“通过建立国家标准交流的平台,鼓励协会、NGO组织和公众等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管,并对此提出建议,以此来增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和广泛度,进而增强公众对于标准的信任。”

北京市已经先行一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监管部门、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广大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利益方,在整个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权利被忽略,不仅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巨大的损害,也会对企业经营和市场秩序造成紊乱。增加标准制定中的交流和沟通,使得标准制定迈入2.0时代,这才是解决食品安全标准信任危机的最佳途径。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层出不穷的“农夫山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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