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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发信用卡比恶意透支更可怕

信用卡本身是一种金融工具,是市场经济范畴下的产物。即使信用卡的两头——发卡公司和持卡人发生矛盾,通常也属商业矛盾,充其量是民事官司,与法检部门的刑事方面无甚关系。但是恶意透支是属非法占有,非但侵犯了发卡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信用卡秩序,最主要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法则,因此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理论上说,这种司法解释的确在理。但眼下出台的这部新《司法解释》却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例外”情况,而且根本无法真正降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和坏账。

“恶意透支”如何定义?

善意透支(正常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究竟如何区别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难题。因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人自身的心思意念,本是没有外在的量化指标可以准确衡量,然而新司法解释却用了两个刚性的指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样就很有可能导致一部分消费者“被恶意透支”。

比如说,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这项刚性指标却由于银行方面的强势地位而显得非常有弹性。如果欠款人由于出远门、搬家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比如催款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投递到欠款人信箱里)等原因导致其没有收到发卡行的催款单,而银行却认为对方已经收到了通知,那法院又该采信谁的观点呢?恐怕银行可以很轻易的拿出已经催收两次的书面证明,而欠款人很难拿出自己没有收到通知的证据吧。只要银行耍个小手段,善意透支立刻就能变成恶意透支

再比如说,“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但欠款人究竟刷卡时就想要“非法占有”还是刷卡时想要还钱,但后来却由于意外“还不出钱”了呢?比如对一个月光族来说,上个月的信用卡欠款都要靠下个月的工资偿还,但如果突然失业了,断了收入,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新工作,可能三个月里真的还不出钱。难道这也算非法占有吗?还有像家人突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家里又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只能信用卡取现救急,但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家里积蓄已经用尽,三个月里没能还上,这也算非法占有吗?再如刷卡后遭遇生意亏损,或者生意合伙人卷款潜逃,应收账款打水漂,银行卡资金遭窃等等在刷卡时没有想到的意外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导致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里还不上钱。然而这些被迫欠债的情况,在新司法解释看来都可能属于恶意透支

“被恶意透支”情况众多

上面还属于极端情况,却已经能看出新司法解释的漏洞。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人可能就是没有好的理财习惯,信用卡数量又多,结果信用卡账单到了却忘记按时还款,有时候还了这张忘记还那张,还以为自己已经把那张信用卡的欠款给还了。要是一不小心透支超过三个月,这些人难道也要打上恶意透支的印记吗?

另外为了“跑马圈地”,如今只要办成一张信用卡,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拿到50~100元的提成。由于经济利于的驱动,许多企业和学校领导也会“好心好意”帮员工和学生申请信用卡。

比如最近河南工业大学部分学生就遭遇到“被办卡”的尴尬事,该校数千名学生甚至是一些已经毕业的学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某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而且还注销不了,据说这只是学校申请贷款与银行发卡任务之间的“牵手”而已。而这样的例子却又显非孤例,去年号称要“占领天涯”的西安电子科大也同样身陷“卡门”,该校万名学生的信息被盗用,并“被办卡”。而一些学生“被办卡”后,甚至连卡的影子都没看到,就要面对欠缴年费的催款账单。要是学生觉得银行理亏对此置之不理的话,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银行就能以恶意透支的名头把该学生推向刑事犯罪的深渊——逼其一步步走入银行自己设下的“欠款陷阱”。

倘若把视野延至校外,就会发现身份信息被盗用,被人恶意办卡透支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往往又与银行监管审核不严,一心追求发卡量而忽视办卡人信息核实有关。而一旦被人恶意办卡透支后,罪犯早就不见踪影,只剩下倒霉的卡主不得不面临恶意透支的惩罚。

如果以上种种情况造成的恶意透支都要抓起来判刑的话,那恐怕我国当前最需要建设的不是经济适用房,而是经济适用监狱了吧。

司法解释偏心眼

根据新司法解释,真正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罪名的只是极少数,而那些“被恶意透支”的普通消费者却占到了绝大多数。这种“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的司法解释,很容易让人觉得法院“偏心眼”——对消费者的还款责任做了几近苛刻的认定,但对发卡银行义务的约束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却远远不够。

上个月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61岁的广州关老伯两年多前从银行透支2万元,如今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两年时间利息达到本金的10倍,实际上已经属于高利贷行为,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可新司法解释却对银行几近“变态”的惩罚性利率计算方法不作任何约束。

事实上,新司法解释对苦于信用卡讨债成本过高的银行来说,无异于是一场“及时雨”。

银行多次呼吁这一司法解释,总算出来了。条文非常全面,对减轻今后信用卡业系统性风险很有好处,也有利于未来业务的发展。”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表示。显然,“恶意透支”罪的司法解释是银行推动的,对银行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

银行难免“钓鱼”嫌疑

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只是在一味追求消费者恶意透支的罪过,却只字不提另一头——银行“恶意发卡”引诱消费者陷入“被恶意透支”的罪过。正如上文所说的,银行为了跑马圈地赚取利润最大化,总是无节制发行信用卡,甚至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却还是开放透支功能,并不断以各种优惠、赠送、分期付款等为诱饵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无度透支,而明知办卡人可能陷入无力还款的境地,也不对办卡人进行提醒和警示,最好办卡人透支时间越长越好,等到银行赚得朋满钵满的时候,再祭出“恶意透支”的杀手锏,逼欠款人想尽一切办法筹钱还款——因为几乎没人愿意只因为欠银行几千元或者几万元就付出锒铛入狱的代价。从这个角度看,银行也有“钓鱼放贷”的嫌疑。而如今的司法解释却等于给银行的“钓鱼放贷”大开绿灯,甚至为此不惜损害无数消费者的正常权益。

对症下药 遏制恶意发卡

信用卡的问题是市场的问题,必须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新司法解释不但无助于从源头解决信用卡坏账率飙升的问题,反而是给了银行一把尚方宝剑,让银行更加无所顾忌地发卡。

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遏制银行继续恶意发卡的冲动。这一方面需要银监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一定程度上限制商业银行之间在信用卡市场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市场本身会给银行教训。当滥发信用卡导致银行坏账增加时,自然会重新提高办卡门槛。今年许多银行暂停大学生信用卡发放就是证明,今年三季度,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回落也是证明。

总之,任何企图依靠法律法规来扭曲正常市场关系的行为都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越想保护银行银行就越加不思进取;反而让它尝点苦头,它倒可能真正重视风险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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