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当前由于剧烈动荡的国际市场影响,国内很多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欠佳,也引发了普通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年初爆发的“零收益”事件,就是银行理财产品受到质疑的冰山一角。那么,目前银行的理财业务存在哪些问题和危机?记者邀来业内人士,为您解开疑惑。
猫腻一 销售中存误导行为
“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经常只听到销售经理告诉我们预期的收益,却从来不告诉我们产品是否保本,风险存在哪里。”投资者老王的经历代表了很多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候的遭遇。
“在发行理财产品时,银行不在产品说明书中准确地揭示风险,并以未来可能获得的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误导行为。”渤海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房振明表示。
房振明分析,目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大同小异:跟随着市场的热点,挂钩一篮子股票、指数或者是某种涨势不错的商品或外汇,然后根据相应触发日的相关挂钩标的的表现来决定投资者收益。但是,进行此类产品的投资,前提便是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对相关市场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具备购买该产品。“而银行将自身置身事外,完全是不负责任的。”
一方面,银行要投资人自己做判断,而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资者由于金融知识的不足和时间精力的限制,无法对市场的趋势进行判断。盲目地追随市场热点进行投资,对于投资者而言,不啻是一种赌博。
猫腻二 风险解释形同虚设
投资者的第二大质疑,莫过于在购买产品时需要签署合同时的无奈。“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和合同,尽管有产品的风险说明,但是太专业了。普通人看不懂。”房振明指出。
为此,记者查询了众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确实发现了一个共同问题:尽管很多说明书长达十几页,但是对于产品的本质风险揭示甚少,大部分是以营销性质的语言,而非客观的深度分析,对产品的投资标的进行分析和介绍。其余的大部分篇幅,也都在揭示投资者如要获得相关收益,将在哪几个触发点需要达到的相关实现条件和投资者可能得到的收益结果。
“但是,银行为什么选择这些投资标的、比如为什么选这些股票或者指数、它们的投资价值在哪里,却没有更多的说明。”房振明表示。
而这一点,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实是最重要的。投资之前,必须要确认相关风险,并确定自己有可能获得收益,然后才能投入资金。但是银行尽管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风险提示做了所谓表述,但是那些过于专业甚至充斥着各类专业术语的提示,对于投资人而言有多大价值,值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猫腻三 产品设计能力不足
在风险提示和销售误导之外,银行在理财产品的设计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便是银行在设计相关产品时,并不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而是从自身的利益、销售业绩和当前市场热点出发,将某些理财产品适度包装后,销售给投资者。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李要深告诉记者。
“目前的情况是,银行的产品设计能力普遍偏低,尤其是中资银行,很多中资行在销售的理财产品,都是由境外投资机构和投行设计的。”相关金融人才的匮乏,让国内众多银行的产品设计部门其实成为了理财产品的“筛选部”。中资银行仅仅是将这些投资机构设计的“半成品”进行一定的筛选,然后结合当前市场的热点和投资者的偏好,对这些产品雏形的投资期限、预期收益进行一定的修改,然后包装上市。
但是,作为理财产品的真正设计者,境外的投行和投资机构其实是不跟踪市场的。“他们仅仅是从技术层面来设计产品,然后得到设计费,如果产品的境外投资者或管理者也是设计方,则还可以得到管理运作费用。” 李要深说。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和投资者甚至可能都不知道相关产品如何估值、定价,也不知道如何计算和控制风险,在这种严重的知识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进行相关投资,风险怎么能不大?
至于外资银行,基于其较为成熟的理财产品开发经验,很多产品都是由其自身设计,但是在产品的推介上,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很多产品在推荐过程中,都是“玩概念”。“诸如水资源、天气指数等都可以成为投资标的。而且很多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以及说明,银行仅仅通过截取一些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来预计其潜在的收益和风险。这些数据和分析很难成为有效的参考依据。”光大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金麟说。
猫腻四 售后信息披露不及时
买产品的时候,客户是“上帝”,但是购买后,或许银行和客户的位置就得变换一下。让目前很多投资者烦恼的是,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在运作期间表现怎样,收益如何?很少有银行可以做到对投资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据记者了解,除了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中资银行外,外资行中对于产品后续表现披露较为及时的银行包括东亚银行、汇丰银行等银行。
但是,相对于银行产品完善的发行信息,其后续表现的及时跟踪和披露一直是银行方面的弱项。在相关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房振明建议“相关部门要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应该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如要求各个银行在固定的渠道以固定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包括产品发行时的概述与说明,产品存续期间的净值表现,以及产品兑付后的回顾和总结等内容。”